合伙企业未到税务机关登记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11:35:30

法律主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申请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12)。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12),到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办理以下手续:(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FP016)或《普通发票领购簿》(FP018)和空白发票,办理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2)清缴税款;并提交以下资料:(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受理、审核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其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对于资料不符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并退回纳税人补正;符合条件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只要纳税人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未用完的空白发票,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且无违法违章在案的,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当场办理。2、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税务登记受理环节按以下程序进行:(1)通知税政部门对申请注销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确认。(2)收缴发票购领簿和空白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必须先进行抄税处理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认定手续,通知管理环节收回纳税人的金税"两卡一器"上缴有关部门。涉及其他税务资格的,同时取消相应资格认定。(3)通知稽查环节办理申请注销纳税人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4)清缴税款。(5)收缴税务登记证件。(6)将各环节已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12)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13);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据以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4),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据以领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4),到迁达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DJ014-1)移交给迁达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4、如纳税人已被吊销执照仍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告知、督促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要求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三、违章处理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四、调查管理环节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注销的纳税人进行巡查,发现纳税人虚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并告知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合伙企业需要做税务登记吗

法律主观:1、对于普通 合伙企业 就是指的这其中的 合伙人 是普通合伙人组成的。而 有限合伙企业 则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会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来把其中的合伙人划分为普通合伙人还有 有限合伙人 ,那么既然是两种合伙人所以他们对与企业所负责的事务也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不需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普通合伙人将会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关于具体的合伙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是其他的组织,而既然是合伙企业那么就会产生相应的问题,其中合伙企业的纳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2、在合伙企业的所得分配上面,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税法指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会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比例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的分配原则就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有其他的经营所得,按照进行合伙经营时的约定根据一定的比例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前期签订的合伙经营协定中没有明确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那将会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还有其他经营所得,再根据合伙人的共同协商决定分配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将会继续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还有其他的经营所得,再根据实际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如果上述的条件还没有成立的情况下,也就是没有办法确定实际的出资比例的时候,还是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还有其他经营所得,根据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平均的计算每一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合伙的企业来讲,企业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合伙企业中的每一个合伙人来作为纳税义务人,其中的合伙人作为自然人应当缴纳 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的情况下,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4、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还要遵循的一个原则那就是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要先计算好每一个合伙人根据比例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进行交税。关于合伙企业拿出来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有其他的所得,包括的是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所得还有当年企业的留存利润,而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的投资所得到的相关的利息、股息的回报。还有对于个人合伙人将会按照分配的比例计算所得额,再查看应该交税的项目,适用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的所得税。 不算是合作类型的企业,还是 有限责任公司 ,一旦已经注册成功,其他的法人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对于有法人、自然人等合伙注册的公司,在经营期间,需要由给股东按照比例,支付税额。纳税前还需要先确定合伙企业目前的经济活动情况,否则无法确定具体的纳税金额。

请问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天内没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会有处罚吗?

请问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天内没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会有处罚吗? 逾期办理税务登记 一定会被罚款的 现在 税务局内部考核很严 如不对你罚款 他就要被责任追究 经济处罚 对你罚款 不是难为你 请理解 罚款不会太多 找找熟人 三五十就

开业税务登记可以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吗? 开业税务登记可以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 *** 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 *** 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简要说明 时间: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流程: 1、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架构代码等; 2、领取登记表后,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按照规定期限领取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具体可参考图治工商网站

请问办理营业执照或是税务登记还要用会计证吗? 北京地区:办理营业执照不税务登记证不需要会计证,但办理税务登记证时要留办税人员的姓名,日后为公司税务方面的经办人。 公司在税务办理购买发票事宜时,除法人为经办人外,其他人首次购买时要带会计证进行经办人变更。

在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应该出示的证件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需要报送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 份(实行国税局、地 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 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 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需要报送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 份(实行国税局、 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 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 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 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 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 *** 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 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 *** 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 等)。

村委会没有营业执照有税务登记可以办理发票吗 不能,没有营业执照就说明你没有经营资格,怎么可以开发票呢,被工商查到会重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 *** ;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沧州开个店铺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怎么办理啊? 直接去工商局咨询即可!

在网上如何办理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 网上虽然可以申报营业执照,最后不是还得去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还是直接去办理得好,什么都可以当面问清,办完营业执照后拿着营业执照再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私人小厂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你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没有什么账目可供税务局检查的话,他们一般会给予核定征收.

没办营业执照处罚 行政处罚有“一事不再查”原则,但是这个原则的意思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罚款的处罚,并没有说不能加处!就像有些犯人,判处有期徒刑XX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两样不是一个处罚,而是并处的关系! 你这个也一样,责令停止的不是经营,而是“无照经营”,你办了执照自然就可以经营了!至于罚款,这个属于另一码事,属于并处的,所以不管前一项处罚(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是否执行,这项也要执行,互不影响。 但是你这个情况,因为罚金只有一千元,我觉得即使你不交,只要你不干了,工商局也不会采取什么措施,毕竟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非常非常麻烦的!但是你还要考虑一点,如果你在这个辖区还想做别的行业,工商局的人肯定还会找你,因为无照的处罚针对的是你个人,所以只要找到你的人,就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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