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国际税收中缴纳的税费有很多,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负担也比较大,这时企业的利益就少了很多,为此就希望能在国际税收中进行筹划,看能通过怎么样的方式来降低税收。那么,国际税收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下面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国际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义务人为维护和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和业务,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它与国际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有着本质的不同。1.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区别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是跨国税收筹划中必须关注的极为重要的问题。(1)无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其对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一个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内取得收入的所得税,而且还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外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2)有限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通常是这个国家的非居民,是指一个纳税人只须缴纳其从该国领域之内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非居民对收入来源地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各国税法有具体规定。我国税法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是:①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解释,以是否设有从事营业的机构场所为准。②对各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解释,以投资的实际运用地为准。以股息为例,其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和分享的利润。⑧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解释,以提供劳务的所在地和从事受雇佣活动的所在地为准。2.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世界各国对“居民”的认定标准,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纳税;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通常,各国通行的自然人居民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1)意愿标准也称法律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主观意愿的,即为该国居民。也就是说,凡在一国有不定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和各种居留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该国居民,该国政府都有权对其自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如美国、荷兰等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2)住所标准也称户籍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凡是住所在本国境内的,均为本国居民,从而要承担本国的无限纳税义务。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德国规定,在住所和习惯性居所两项中,只要有一项存在,就足以构成个人的纳税住处而成为德国居民。其中“习惯性居所”规定,只要个人在德国逗留3个月以上,便被视为在德国拥有习惯性居所,从而被认定为德国居民。英国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者,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只要在纳税年度内曾在英国停留,就应当确定为英国居民。(3)时间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采用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相对较多,如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印度、瑞十等。各国在采取时间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关于居住时间或期限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典等规定居住达到183天,即为该国居民;美国、日本、法国等规定居住达365天以上者,为该国居民。3.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由于国家之间很难在税法及税收制度上实行完全一致的内容和标准,从而使国际纳税人拥有选择纳税的条件和机会。当国内税负标准高于有关国家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就会利用这些差异设法回避国内纳税义务;而当有关国家税负标准高于本国税负标准时,国际纳税人又会采取截然相反的措施。总之,国际纳税人一旦拥有选择纳税的权力和机会,就会采取避重就轻的纳税抉择。一般来说,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1)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2)各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3)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4)各国税率的差别。(5)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及避税地的存在。(6)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7)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如果想要规范的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
急急!谁知道税收筹划的国内外发展状况?或者是发展历史?谢谢!!税收筹划的由来
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安排等进行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节税”(TAXXAVINGS)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可以说很早以前就存在,但是“税收筹划”为社会关注和被法律认可,从时间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最为典型的是30年代英国一则判例。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一案,对当事人依据法律达到少缴税款作了法律上的认可,他说:“任何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认同,这是第一次对税收筹划作了法律上认可。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接引这一原则精神。此后,不少税务专家和学者对税收筹划有关理论的研究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近30多年来,其在许多国家中的发展更是蓬蓬勃勃。正如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谈到的那样:“美国联邦所得税变得如此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了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同时,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文章、刊物,书籍也应运而生,新作不断,这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研究向纵深发展。例如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于世的一家公司(TheBu-reau)在出书以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度很高的国际税收专业杂志。一本叫做《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另一本就是《税收筹划国际评论》。这两本杂志中有相当多的篇幅讲的就是税收筹划。比如1993年6月刊载的一篇专著,便是关于国际不动产专题税收筹划问题的,涉及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美国等13个国家。还有一家很有名气的伍德赫得?费尔勒国际出版公司(在纽约、伦敦、多伦多、悉尼、东京等地设有机构)于1989年出版过题名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forMuitinationalCompar-ies)的一本专著。书中提出的论点及税收筹划的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颇有影响。有的专著不以“税收筹划”为名,比如霍瓦斯公司出版的《国际税收(1997)》,全书共有894页,讲的全是税收的国际筹划。书中旁征博引了包括我国在内的38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taxPlanning)(也称节税taxsaving),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正如改革开放初期,关于避税的讨论一样,人们对税收筹划很敏感,尤其是政府部门及新闻、出版单位,对于节税方面的文章、著作,由于担心其负面影响(如减少政府收人等),曾一度几乎被打入“冷宫”,直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节税才有了真正的认识。采取节税措施,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一方面会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现税收制度与政策的缺陷与漏洞,从而可以促进完善税制、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同时,人们了逐步认识到,税收筹划,不仅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而且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是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在我国税收筹划的短暂的发展历史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税收筹划与偷税分离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纳税人可以不必采取偷税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即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合法规避税收负担。在这一时期,人们还没有对税收筹划与避税进行细致区分,很多时候把二者混为一谈。从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章、书籍可以略见一斑,如《企业纳税技巧与避税大全》等众多书籍中都把避税内容视同税收筹划向纳税人兜售,而且大多数是从国外有关避税书籍中转抄过来的,对纳税人来说还很难有直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这一时期从政府主导媒体到纳税人还很难对税收筹划进行广泛认可,甚至更多的是抵触;第二阶段,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税收筹划与避税并不是一回事,有的学者开始把税收筹划与避税进行细致区分,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凡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而达到节税为正当避税。正当避税即为税收筹划。而凡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而是钻税收法律、法规的空子,称为不正当避税。国家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以及制订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因此,这一时期人们开始对税收筹划有了进一步认识,但仍然停留在概念阶段,还没有在实务上进行突破,这一阶段,很难找到一本系统阐述税收筹划理论及实务操作的专著。第三阶段税收筹划系统化阶段。这一阶段,《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有的专家、学者对税收筹划进行系统论述,从税收筹划的历史延革到税收筹划的比较;从税收筹划概念,到税收筹划与避税区别;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到税收筹划的实务操作都有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而且从政府角度特别从税务代理角度了陆续提到了税收筹划的内容。纵观税收筹划产生与发展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影响税收筹划发展原因不外乎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内在需求。任何时代,从纳税人角度来看,降低税收负担都符合纳税人内在需求,甚至很多纳税人不惜违法以偷税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此,纳税人的内在需求是推动税收筹划得以发展的原动力;二是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节税,是任何纳税人所追求的,但税收筹划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它依赖于税收筹划空间,并不是所有税种、所有项目都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空间的认识和税收筹划技术把握就成为影响税收筹划的第二个因素;三是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程度。当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抱有偏见时,就会阻碍税收筹划的历史进程,相反,社会对税收筹划高度认可时,税收筹划的发展步伐就会加快。
如何通过海外投资避税境外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或其允许的方法,采用各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财务安排和税务筹划,从而减少或消除税收负担,增加境外投资效益。
策略一:地域避税法 企业境外投资的地域选择,必须综合分析投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其中税务考虑是重要的方面。 一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进入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有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都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如:韩国、智利、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等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要考虑东道国对外资企业利润的汇出有无限制。有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税来吸引外资,同时又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进外商进行再投资。利润汇出包括境外企业的股息、利息、许可费和汇回利润等。对于利润汇出,世界各国有宽有严,标准各异,但一般是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严格一些。限制性措施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外汇管制等行政政策加以限制;另一种是利用预提税率等税收政策加以限制。 当今世界各国的预提税率差别很大,企业选择投资地点时不可忽视。此外,由于双边税收协定可使缔约国相互征收的预提税大为降低,因此还须注意东道国与母国之间是否签订了有关的税收协定。 企业也可以利用变更企业登记地或变更企业实际控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办法进行避税筹划。如果东道国是以登记注册地为标准,并且这个国家是高税国的话,那么企业就可以采取到低税国登记注册的办法;同样,若根据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那么境外投资企业就可以采用将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转移到低税国的办法。 企业还可以利用建立常设机构的方法进行避税。常设机构通常是指母国企业在境外进行营业活动的工作场所,被许多国家认定为非居民公司而不作为征税对象。在常设机构的实际活动中,许多国家间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都规定了大量可以免征税收的活动。譬如:货物仓储、货物购买、存货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助性营业活动等。境外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在与该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可以进行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来实现合法避税。 策略二:组织形式避税法 企业境外投资选定地点以后,还要确定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也能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境外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建立子公司;二是建立分公司。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则隶属于总公司。 从税务角度分析: 一要考虑境外投资企业在最初几年能否盈利。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由于分公司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从而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境外投资为佳。实际上,有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先以分公司的形式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 二要考虑若以子公司的形式对外投资,是否会有母国与东道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一般说来,分公司向东道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都是可以用来抵免总公司税收的。 三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多数国家对于子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而对分公司的股息和税后利润汇回则通常不计征预提税。 当然,采取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有若干好处: (1)子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譬如:可以减免预提税等。而分公司由于不具有东道国的居民身份,固而不能享受。 (2)子公司一般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许多发达国家规定:境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国公司可以不必为这笔收入交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相反对分公司的收入则不管其是否汇回,一概计入公司应税所得。 因此,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境外投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择优而选。 策略三:避税港避税法 对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通常有四个显着特点:一是对外国投资者征收较低所得税或免税,对跨国公司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征收较低的预提税;二是具备良好的金融环境,如:高效率的通讯网络、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等;三是政治稳定;四是货币稳定并能与外币自由兑换。这些特点都为境外投资企业进行避税地避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条件。 国际避税地大致有三种类型可以选择: 一是“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瑙鲁、新咯里多尼亚、瓦努阿图、特克斯与凯科斯群岛、安道尔等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而不必交纳其它税金。 二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类国家或地区,只对来源或存在于当地的所得或财产征税,而不对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与财产征税。譬如: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国家或地区。 三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譬如: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英国、菲律宾、巴巴多斯等国家或地区。 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筹划有如下几种基本技巧: (1)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开办境外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企业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然后把母国企业销售给另一企业的货物,制造出该货物通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国企业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面上。设立于避税地的子公司,实际上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专门从事避税活动的虚设机构,因此又被称为挂牌公司、纸面公司、文件公司或基地公司。 (3)虚设避税信托资产。即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 策略四:转移价格避税法 母国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称为转移价格。转移价格的制定是以实现公司的全球战略、追求全球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转移价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形产品的转移价格,如:公司内部相互提供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等价格;二是无形产品的转移价格,如:境外子公司付给母国企业或其它子公司的技术使用费、贷款利息、商标使用费、佣金费、管理费和咨询服务费等价格。 利用转移价格可以减少所得税。由于境外子公司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高低不同,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别,将盈利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和关税。 利用转移价格避税筹划具体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 一种策略是在母国企业与境外子公司或境外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以调低的价格发货,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比如:某商品的正常价格为1000美元,在甲国要交80%的进口税,跨国公司如果采取折半的价格以500美元进行内部交易,进口税就可以从800美元减少到400美元,从而少缴50%的进口关税。 另一种策略是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对不同商品进口关税率所作的不同规定减少关税缴纳。有些区域性贸易集团为保护内部市场,促进商品在本区域内流通,对内部产品都制定优惠关税政策。如欧盟规定:如果商品是在该贸易区外生产的,或在该贸易区内生产的价格含量不足50%,那么由一成员国运往另一成员国时,必须缴纳关税。但如果该商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该贸易区内增值的,则在该贸易区成员国间运销不用缴纳关税。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这种规定,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避税。将重点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在保税区的基础上,出口退税政策上有突破,保税港区在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入区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入港退税",退税范围更广,受益企业更多;在减免税的政策上有突破,在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可退税的基础上,还扩展到港口建设,生产所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办公用品等都可享受减免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