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 第十五条.......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一定要变更,否则以后税务查到有税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 第十五条.......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一定要变更,否则以后税务查到有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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