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的减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费用,需要在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时候,能够做好方案的制定和选择。毕竟好的税务筹划方案既可以保证筹划顺利,也能减少税收费用。那么企业股权转让常见税务筹划方案是什么样?
递延纳税统筹方案。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形成的股权转让可以暂不缴税。所以如果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股权代购、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这样虽然是按市场价格转让,但税款并不在重组中缴税,从而实现合理递延纳税。
先分红,后转让同手方案。众所周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税收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先分红后转让,那么可以使得企业一部分的利润享受免税待遇。
个人转股合理低价设置。根据规定,部分低价转让股权是合理的,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企业失手政策调整而长生极大影响,从而导致低价转让股权或者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具有法律效率省份关系证明的亲人。
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来说对于没有商是的公司,股权的公允价格是很难获得的。但是市场价格的形成是较为多面的,所以可以通过筹划方式调整市场价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股权转让在设计筹划方案的时候,如果能够提前了解清楚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信息那么则可以保证税务筹划的合理合法性,避免企业受到税法的惩处。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筹划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企业最好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
股权收购税务筹划法律主观: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公司改制的进一步深化,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很普遍了。一、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几种方式1、利用低价将股权转至低税率地区,然后再以市场价将股权转出,利用税收洼地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操作最难的一步是如何将股权低价转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我们通常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达到低价的目的。(1)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2)通过使用利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筹划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取得,“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较多元,故可通过筹划市场价格方式达到节税,如同期交易价格,可在PE/VC参与进来前就进行股权转让,或在股权价格未明显上涨前就进行股权转让。也可通过直接降低股权的评估价格来调低市杨价格,以及通过合理的会计准则(方法)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来筹划股权的市场价值基础。通过设计相关业务交易,实现股转涉及利润的合理输出,延缓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降低股转时间节点的综合评估值,降低纳税额度。(3)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如利用司法拍卖、仲裁、股权质押司法划扣等方法,达到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同样理由还有,特定环境下国家政策、行业政策重大调整来降低目标企业股权价值,以及企业资金困难、企业遇到危机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这些都是构成合理低价的方法。当然此类方法应在合理限度内使用(税务认为股权转让价款不公允,会重新核定交易应纳税额)。2、递延纳税筹划法满足特定条件的股权收购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尤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加之,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税务筹划可能无法做到完全的合法,但是至少应该不违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税务律师的参与,相比较传统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税务律师具备“税务+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实现落地!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2)类比法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三、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应该明确应纳税额影响因素有哪些,具体到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原值的大小、计征方式、能否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税务筹划能力与执行能力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逻辑起点,每个变量本身又受多种因素影响。
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
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
”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
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
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2014年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清理规范以下三类税收优惠政策:(1)违反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2)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3)超出税收优惠时间还在执行的政策。
因此,在此背景下,税务筹划之前需要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确认,并获得有权机关的书面确认或批复为好。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
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华税律师建议,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