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家电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机在当地的独家经销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返还A公司资金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A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取得返还资金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据此,A公司应冲减进项税金=50÷(1+17%)×17%=7.26(万元)。因为A公司按B公司确定的售价销售,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冲减的进项税额,就是A公司的应纳税额。
2,如果A公司与B公司协商改变收入方式,签订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支付A公司代销手续费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代销货物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代理业征收范围,具体是指受托销售货物,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A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因为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A公司不缴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的差异,通过改变收入方式而改变了纳税税种,A公司就可节税4.76万元。
企业如何通过优惠的政策进行合理得税收筹划?当前,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节省税金支出的重要操作,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重视。而充分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最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之一。但是,企业到底该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通俗的讲就是合理避税。意思是纳税人在现有规定的税法和法治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使企业本身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是要受到法律制裁制约,而税收筹划则不然,它是在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合法的经济理财行为。
案例
A公司李总的企业计划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新换代,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购买一套普通设备,价款 2100万元;二是购买一种节能设备,价款2400万元,并比普通设备相比每年可节能20万元,该项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则两种方案的比较如下(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购买普通设备:支出2100万元
折旧抵税:2100×25%=525(万元)
购买普通设备净支出:2100-525=1575(万元)
购买节能设备:支出2400万元
折旧抵税:2400×25%=600(万元)
投资额抵税:2400×10%=240(万元)
每年节能20万元,10年共计节能:200万元
节能净收益:200×(1-25%)=150(万元)
购买节能设备的净支出: 2400-600-240-150=1410(万元)
购买节能设备比购买普通设备节约支出: 1575-1410 =165(万元)
因为A公司选择购买节能设备,充分享受购买节能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要想降低税收成本,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很有必要。而税收筹划,很多时候就是要了解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选择最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税收洼地,通过享受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来对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享受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财政扶持政策,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5%-90%
所得税:地方留存50%,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5%-90%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都是全国最高的地方留存部分,企业在园区正常做业务纳税,当月纳税,次月就能拿到财政扶持,纳税大户的财政扶持比例可以一事一议,均可以协商沟通。
享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
通过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核定税率在0.5%-2.1%,增值税1%,综合税率最高3个点左右,能够有效解决企业成本票空缺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举一个实际公司的例子企业分立是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案例1]假设甲制药厂除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的销售业务外,并经营其他药品,该制药厂拟将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免税产品抽出,单独设立乙制药厂。分立前。甲制药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33%)。
应纳所得税额:12×33%=3.96(万元)
分立后,如果暂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 甲、乙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其中甲企业9.5万元,乙企业2.5万元,则:
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7%:
应纳所得税额=9.5×27%=2.565(万元)
乙企业适用税率为18%:
应纳所得税额=2.5×18%=0.45(万元)
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3.015万元(2.565十0.45),较分立前节减税款9450元。
可见,企业分立中税务筹划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扩展资料:
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一)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与工商处理难以协调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原本的实质经营活动,在被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股权情况下。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则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反,如果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的话则适合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对于弥补亏损承继的问题国家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了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则是对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亏损弥补,而企业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则进行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问题企业还有没有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按照存续企业前的所得额与分立后存续企业的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但没有明确资产的计量及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事项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规定,而对于非股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结果。但其实文件中存在着疑问:公式中的资产为哪种口径净资产;计算非股权支付中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计算计税基础时,怎样进行分配调整?是否要把负债计入其中?这些都不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