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
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税务申报、纳税审核等方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重庆新办企业税务登记的流程。
税务登记前的准备
在进行税务登记前,企业需要完成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确认:企业需要确认其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如果企业租用了办公室,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如果企业自有房产,需要提供房产证明。
公司章程:企业需要准备好公司章程,包括股份构成、董事、监事的选举以及公司运营等方面的规定。
税务登记流程
企业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就可以开始进行税务登记了。税务登记流程如下:
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在表中注明所需要申请的税种。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等申请材料提交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申请材料:税务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税种等方面的审核。
办理税务登记证: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将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将证件发放给企业。
税务登记后的注意事项
企业完成税务登记后,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纳税申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申报内容涉及到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种、纳税期限等方面。
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合理降低税负,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
税务审计:税务部门随时有权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审计,企业需要配合审计工作。
结语
重庆新办企业税务登记需要企业完成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接着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审核,最后办理税务登记证。企业完成税务登记后,需要注意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审计等事项,以确保企业的纳税合规,顺利开展经营活动。
在重庆怎么办理税务登记证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资料归档。
重庆市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