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核实欠税数据,摸清欠税底数。
针对国地税合并后,欠税企业信息不实,欠税数据不清等情况,该局组织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对所有欠税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开展全面调查核实,逐户、逐笔核对欠税数据,对虚增欠税及时进行更正,按月建立欠税企业管理台账,确保欠税数据真实、准确。
二是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
由征管科制定落实欠税日常管理操作规程,明确欠税管理资料文书,统一规范业务流程,并通过实时宝短信平台发送催缴税款文书。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催缴处理,对欠税企业负责人约谈,形成约谈记录,督促欠税5万元以上企业制定详细清欠计划,兑现清欠入库税款,严格做到执法文书送达到位、政策宣传到位、发票管控到位、欠税公告到位,确保办法管用、流程规范、措施到位。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动态管理。
定期对欠税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了解掌握欠税企业的偿欠能力,及时跟踪分析。
对于业务正常但一直欠税的纳税人,通过控制发票用量等方式督促其分期清欠;对发生新欠的纳税人,严格实行发票管控,掌握其资金运行情况,及时催缴入库;对停产困难企业,送达《欠税确认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相关欠税事项和报告制度。
四是落实监督检查,严格欠税考核。
严格实行欠税管理责任制,按月统计分析、按季督查通报,把欠税变动率纳入绩效管理考核。
年终对欠税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清缴欠税工作开展不利,采取追缴清欠措施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条 对不动产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税务机关对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材料的审核流程企业每年都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如何审核的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供大家参考。
税务机关需要对企业提供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流程如下:首先,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及其附表与财务报表的数字核对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其次,查看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损益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按照规定看看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核对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核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真实、符合有关规定。
其次,有分机构的纳税人税前扣除财产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分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税务稽查局查账流程税务稽查流程,主要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一:选案环节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等。
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不能对企业进行太多太频繁的次数检查。
二:检查环节检查科再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
检查前,税务稽查应当告知企业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税务稽查,寻找企业少交税款、晚交税款的线索,但对于多缴税款不属于其税务检查的范围。
检查科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税务稽查检查科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企业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
当事人口头陈述的证言时,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笔录的话要由当事人进行逐页签章、捺指印。
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
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
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税务稽查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载实际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对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检查人员还可以异地调查取证,也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进行调查取证。
税务稽查检查部门如果发现企业有明显转移或隐匿其应纳税的财产的行为,恐怕在作出正式补税决定后企业已经无财产可以缴税,可以责成企业提供纳税担保,如果不能提供,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查封或者扣押企业的财产。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
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三: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则应当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案件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否存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审理中对于存在不合规行为的检查资料,应当要求检查科进行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拟对企业或者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四:执行环节税收执行部门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补缴税款,待执行完毕税款入库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进行入库保管。
对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应当依法签字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