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这两种经营业务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处理不当,就必须依据税法按照高税率纳税。
在承揽业务方面,设备安装公司还有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在总承包工程中(有资质的总承包商承接),取得一些分包工程。
限于税法对分包工程和转包工程的区别对待(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要重复纳税),在承接此类业务时若处理不当,也会增加由总承包商转嫁的税收成本,或向外“转手”的重复纳税成本。
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还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就其主要经营业务及其主要税种,来谈一下节税思路和方法。
如何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混合销售是给设备安装公司带来高税负的主要原因,解决了混合销售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成本。
但任何纳税问题的解决,都要在税收政策这个框架内进行,所以,要解决设备安装公司的混合销售问题,必须吃透现行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贷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核算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即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但如果是销售并安装非自产的货物(设备),纳税界限就比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 (1)设备安装公司为了赚取非自产设备的差价,往往与安装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揽子”工程,这就变成了混合销售,依据税法要按17%缴纳增值税; (2)购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工商业客户,为了取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也往往要求设备安装公司把设备买价和安装费用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这也变成了混合销售。
针对现存问题,我们的节税建议: (1)尽量把“非自产货物变成自产货物”。
即对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产货物(能进半成品的尽量进半成品),进一步改造或加工,变成了自产货物。
这样,对政府、房地产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税纳税人来说(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就可以分别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建筑业发票,从而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2)拆分公司,从事专业服务。
这是针对缴纳增值税需要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的大动作,或说策略。
即把一个设备安装公司拆分为设备销售公司和建筑安装公司,设备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设备,收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公司专门从事安装服务,收款开具建筑业发票。
配合一定让利的商业谈判,让一般纳税人客户接受“二对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决设备安装业务中的混合销售问题。
如何减轻“转手”工程税负 由于受公司资质和安装能力等限制,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转手”工程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总承包商转给设备安装公司;二是设备安装公司转给其他单位。
在这个“转手”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增加税负;或者说,享受不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法明确了“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原规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同时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对分包给个人的工程业务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这条细则一是把提供装饰劳务的纳税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确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再比照设备安装公司的“转手”现象,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1)切记符合分包性质,且不要分包给个人。
税法只对分包工程(分包给个人除外)有税收优惠,除此之外,均全额纳税。
所以,设备安装公司在“转手”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税法规定的分包方式,来减轻税负。
(2)签订多方合同,提前明确参与方的职责,消除“转手”现象,也就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税款。
例如,设备安装公司在承接分包玉程时,与甲方和总承包商签订三方合同,约定总承包商的承包额和自己的承包额,甲方分别打款到总承包商和设备安装公司的账户,这就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总承包商可能转嫁的税负。
在以自己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时,也可以签订三方合同,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税负。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要怎么做?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我们也有大量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实践,小编也给大家做了下总结,针对施工企业税务筹划主要可以采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点
借助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节税。建筑施工类企业有时候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筹划,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税效果很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轻该类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建筑施工类就需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及时跟进和了解,以便以此实现节税预期。并且,此种税务筹划方法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合法的避税方法,不会有什么违法行为出现,更加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优化企业管理模式,增加可抵扣进项。避税通过抵扣的方式来进行是不错的方法,这对于施工类企业来说也是如此。不过,想要通过增加可抵扣进项的方式开展筹划活动就需要去优化企业的管理模式,然后再利用这些基本的进项来实现抵扣,让企业的避税工作做得更好。所以,有关于这一方法,企业也需进行重点把握!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纳税的时候一般是和企业的成本相关的。通常,企业成本高,纳税支出也就会相应减少。因此,施工类可以通过直接提高企业成本的方式来进行筹划。一般来说,提高企业成本的时候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来进行,将折旧费用计入到当年的成本,增加企业成本,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
将企业注册到税率低的地区。现如今,国家为了推进某些地区经济发展,会给予当地较多的政策优惠。所以,施工类企业可选择将企业注册到税率低的地区,以此来享受低税率缴纳税款,从而以实现税负的大幅减轻。因此,施工类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也可以通过将企业注册到税率较低的地区来进行∞大家知道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了吗?不管是施工企业还是其他的都会有税务筹划的需求,只是很多人都没这块的意识,我们可以帮助大家做好税务筹划,节约企业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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