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是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案例1]假设甲制药厂除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的销售业务外,并经营其他药品,该制药厂拟将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免税产品抽出,单独设立乙制药厂。分立前。甲制药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33%)。
应纳所得税额:12×33%=3.96(万元)
分立后,如果暂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 甲、乙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其中甲企业9.5万元,乙企业2.5万元,则:
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7%:
应纳所得税额=9.5×27%=2.565(万元)
乙企业适用税率为18%:
应纳所得税额=2.5×18%=0.45(万元)
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3.015万元(2.565十0.45),较分立前节减税款9450元。
可见,企业分立中税务筹划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扩展资料:
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一)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与工商处理难以协调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原本的实质经营活动,在被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股权情况下。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则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反,如果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的话则适合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对于弥补亏损承继的问题国家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了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则是对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亏损弥补,而企业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则进行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问题企业还有没有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按照存续企业前的所得额与分立后存续企业的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但没有明确资产的计量及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事项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规定,而对于非股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结果。但其实文件中存在着疑问:公式中的资产为哪种口径净资产;计算非股权支付中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计算计税基础时,怎样进行分配调整?是否要把负债计入其中?这些都不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分立的筹划社会生产的分工会导致企业的分立。企业的分立可以两个方面来探悉有利之处:一是企业分立有利于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能力的提高;二是企业分立又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是通常所说的“一加一大于二”的逆向应用。所以,企业分立的筹划活动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重大。此处所介绍的筹划则主要是指纳税筹划。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着重解释的是企业分立绝非企业简单的“分家单过”,原企业一般不会完全消失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其分立途径有多种,如在原企业基础上完全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原企业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等。由此可知,企业分立只是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动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延续的,这就是企业分立纳税筹划的存在依据之一。另外,企业分立使原企业在形式上面发生变化,按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纳税。所以,企业分立又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这样,为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个存在依据。我国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两类税种上面:一类是所得税,另一类是流转税。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都是从高适用税率。低税环节征收高税,当然对企业发展不利。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理论依据有两条:一条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另一条是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的税负减少。例如,甲企业是一家制药厂,兼营生产免税的精神药品等项目。该厂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其中药品及用具等项目占所得额中的2.5万元。那么甲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呢?正确的做法是将生产经营精神药品及用具的部门分立出来设立新企业。从所得税角度来讲,两家分立的新企业,一家应税所得额为9.5万元,另一家则为2.5万元,按各自适用适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共计只有3.015万元,而分立前应纳税额为3.96万元。税负的差别就在于分立企业单独的应税所得额减少了,税率降低了。再以增值税角度看,甲企业生产经营免税项目,在计征增值税时往往会因为未独立核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于是免税项目便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于企业来讲是极为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立出来成立新企业后,必然要求进行独立核算,这样免税项目的产品便不用再因“从高适用税率”而缴纳增值税了。该案例中,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对所得税和增值税减负都有好处。
制药税务筹划医药行业本身就是就是一个利润较高的地方,企业在发展的初期未能及时对税收上的进行良好的筹划,企业的税收负担压力就非常的高!所以,在医药行业企业发展中,可以提前为自身做好的就是税收上的筹划。税收上的筹划必不可少,能为企业减轻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很多阻碍!
医药行业在“两票制”的改革下,便捷了很多。一些企业需要场地、冻库等都是非常的难以办理,所以现在企业可以在税收优惠政策下享受到这些政策,为企业减税降负!
有限公司的税收扶持优惠
企业在园区中成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税收上本身的优惠就非常的少,企业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还有25%的所得税还有分红税上,所以,有限公司在园区中,可以享受到地方留存部门中30%—80%的税收扶持,增值税以及所得税均可享受到这个扶持比例!
小规模的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在园区中成立小规模个人独资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享受到地方政策中的核定征收政策,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到核定0.5%—2.19%。企业只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未出相关通知的时候企业增值税还是按照1%征收),所得税0.5%—2.19%按照开票额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