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号就是纳税人识别码;通常所说的纳税人识别码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被称为“税号”,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编码,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号是发证机关给出的一张税务“身份证”,按行业类别不同,有国税税务登记证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的税务登记证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比如3201,021361,60586, 320102是单位的的行政区划,1361,605,86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地方税务局在2001年以前与国税是同样的规律,自2001年以后地方税务局的登记证号就是由电脑自动按顺序生成的了。
经济类型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行业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个单位进行的分类。
分成大类有农业、制造加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等。
税务登记号编码规则是: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税务登记号(分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号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加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九位数字与大写拉丁字母,这个组合是唯一的。
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由:旧的身份证15位码加5个0或新的身份证18位码加2个0;如果同一身份证办多户税务登记的,则第二户的税务登记证后两位改为“01”,第三户改为“02”。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证号有几位税务登记证号有15位,包括6位地区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加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组织机构代码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九位数字,这个数字组合是唯一的。
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由旧的身份证15位码加5个0或新的身份证18位码加2个0;如果同一身份证办多户税务登记的,则第二户的税务登记证后两位改为“01”,第三户改为“02”。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证的相关明细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手工发票除外】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哪个号码法律主观:1、其实确切的说没有税务证号这一说法,要么就是税务编码要么就是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是发证机关给出的一张税务“ 身份证 ”,按行业类别不同,有国税税务登记证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的税务登记证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比如3201,020211,60586,32是单位的的行政区划,1361,605,86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地方税务局在以前与国税是同样的规律,自以后地方税务局的登记证号就是由电脑自动按顺序生成的了。 2、经济类型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三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等3、行业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个单位进行的分类。分成大类有农业、制造加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等。
法律客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