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避税和逃税的现象与日剧增,尤其是在外资企业,外资投资者为了控制企业的购销权,会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使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况,而外放投资者盈利。这种现象不仅会给国家带来
经济损失,也会给关联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企业的发展,要想合理避税,必须要先了解购销业务中转让定价避税的类型。
一般来说,由于购销业务的对象不同,转i±定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一般来说,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各种机器、输送、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等。如果企业采取的是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在交易的过程中,通过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该缴纳的流转税变成利润而转移,而进行避税。
原材料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原材料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主要是指在原材料购销业务中关联企业一方通过高定价或低定价来影响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从而达到减轻或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如果关联企业一方掌握了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权和原材料采购权,并控制原材料供货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企业就会采用这种方法。
产品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对于关联企业来说,在进行产品购销业务时通常会采用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关联企业一方完全掌握产品销售权,对另一方的产品实行包销;第二种是按一定比例,企业包销部分产品;第三种是企业实行委托代理销售,并支付代理相应的销售费用。
实际上,产品购销业务的三种方式能够不同程度地存在可以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机会。只不过,在完全和部分包销的情况下,产品售价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其条件更为方便些,而委托代理制则是通过代理销售费用的高低来间接达到转移的目的。
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让定价
如果关联企业相互提供劳务活动,就可以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的方式来收取劳务费用,这样就能将关联企业间的利润根据所需进行转移,从而实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一般来说,关联企业在互相提供劳务时,应该按照独立企业的原则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但考虑到关联企业一方的税率较低,或者符合某项税收优惠政策,这时,关联企业的另一方就可以通过劳务收费标准调整,将利润转移。
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在借贷款业务中,关联企业可以利用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
与股本投资相比,贷款比较灵活,关联企业可以把贷款利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不能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贷款业务中利息的高低来选择最佳收益,比如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来减少该企业的生产费用,提高盈利额,进而达到增加低税负企业一方利润的目的。
反之,想要使高税负企业另一方亏损或微利,可以收取较高的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以此来减少该企业的利润,从而增加低税负企业的利润。
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在租赁业务中,进行转让定价时,关联企业主要表现在对租金的调整上。一般来说,关联企业一方为了降低税负,就会将赢利的生产项目及其设备全部转租给另一方,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较高的租金,使关联企业整体享受到最优惠的税收待遇,税负最低。
实际上,如果企业不考虑转让定价这一因素,租赁仍是企业减轻税负的一个重要方式。对承租企业来说,不但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相应的负担和风险,还可以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来减少企业的利润,从而达到降低税基的目的。对于出租企业来说,不但可以较易地获得租金收人,而且与一般的经营利润收入相比,租金收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更多。
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一般来说,企业主要是以许可证交易的形式进行无形资产的转让,因为无形资产价值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评定较为困难。
实际上,与其他几种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位更方便,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的方式调节其利润,从而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
管理费支付的转让定价
一般来说,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管理费支付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这也就为关联企业利用向上级支付管理费的方式来转移利润、减轻税负提供了条件。另外,在一些合资企业中,中方原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已不参与管理合资企业,却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上缴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其实也转移了一部分应税利润。
转移定价避税的方法转让定价避税通常使用的方式:①跨国纳税人把高税国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人为地压低价格转让给避税港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然后在避税港内按市场价格销售,把利润截留在避税港内,以便享受避税港的免税优惠或按低税率纳税,回避高税国的税收负担。
②跨国纳税人把A高税国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在压价转让给B避税港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之后,再由B避税港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人为地抬高价格,把它转让给在C高税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这样,低进高出,把A、C两国的利润都转移到B避税港,以此享受免税或按低税率纳税,回避A、C两国的高额税收负担,从总量上使跨国纳税人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扩展资料跨国总公司与其各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之间,通过人为订定内部交易结算价格,转移利润,逃避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跨国纳税人往往人为抬高或压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通过资产、货物销售等渠道把高税国的利润转移到避税港,以减轻其税收负担,把税后利润扩大到最大限度转移定价避税不违法。
转让定价避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进行转让。
利用转让定价调节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成本和利润,属于合理避税方法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行业信息: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对策通过转让定价来减轻税收负担,是一种比较隐蔽又复杂的避税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对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反制实践还是相当的贫乏。在加入WTO后,我国吸引外资的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而且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集团企业也纷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的市场,这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国际税收中国的转让定价
(一)转让定价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在国际税收中,转让定价一般指公司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定价和那些形式上不属于同一公司集团,但却有实际利益联系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由此形成的价格则称为转让价格,通常来说这种价格可能不同于其在对外部经济往来中所适用的市场价格。跨国公司往往运用转让定价来协调其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来谋求整体利润的化,从而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转让价格就可能大大偏离在公开市场中的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无关联方之间应达成的价格。在实践中,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几乎涵盖了跨国公司集团的一切经营活动过程及成果。包括:1、货物的采购及销售。目前我国的三资企业中转让定价问题也主要集中于此方面,货物内部交易定价的高低对购销双方有着相反的影响,一般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进入收入和利润的转出或转入,把收入和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2、劳务的提供。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活动一般会涉及费用的收付,与商品交易相比,成本弹性大,效益不易确定,这种资金流给企业间的利润分配提供了便利。3、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购置费或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4、贷款往来。这种资金上的运转对利润的影响更为直接,更难把握。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跨国公司在转让定价的活动中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获取的利润。具体界定起来包括税务目的和非税务目的。税务目的主要出于减轻税负方面的考虑。跨国公司常常利用各国间税率和税收规则方面的差异,使其高税国一方的实体降低对税国一方关联实体的售价,压低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反之,低税国一方的实体提高对高税国一方关联实体的售价,提高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藉此手段把一部分应在高税国实现并纳税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高税国因此减少的税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低税国的税收收入,另一部分直接增加了整个公司集团的税后所得,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非税务目的主要是如打入和控制某一市场、加速成本回收、从合资企业中谋取更多的利益、避免外汇风险等。
(二)转让定价导致国际税收利益失衡。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可以使得设在有关国家的关联企业的收入与费用发生增减,最终这些变化必然引起所在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发生增减。当转让价格被抬高时,国际收入转入国和国际费用转出国的税收收入增加,国际收入转出国和国际费用转入国的税收则发生减少;当转让价格被压低时,情况则刚好相反。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的分配关系:一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跨国关联企业交易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之间的分配关系;三是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之间的分配关系;四是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之间的分配关系。这四方面的分配关系交织在一起并引发出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使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与分配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同一笔交易的转让定价上,转入国与转出国常常处在利害得失截然相反的地位上,但一国税务部门注重的往往只是本国企业的“收少付多”。
我国的防范转让定价措施急待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我国办企业,给我国带来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建设资金的同时,也给税务部门提出了如何防范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问题。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税务部门对避税的防范工作尚处于摸索的阶段,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相对比较薄弱,各方面都存在很多的漏洞。
(一)转让定价税制不够完善
首先是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简单、零散,影响可操作性。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转让定价的四种调整方法,并严格规定了各种方法的使用顺序,限制了操作的灵活性;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第二条规定:税务部门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这些规定条款则太过笼统、宽泛;在调整所得额同时会涉及到的流转税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调整措施。另外转让定价税制中对以劳务、无形资产转让进行避税的规定也不够详细。上述的这些缺陷都影响了其操作性。其次是适用范围小。所有的反避税条款对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间或关联企业间的避税问题涉及不够或基本不涉及。最后是对已成事实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只规定要重新调整利润,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无疑给了企业钻空子的机会,没有在法律上构成必要的威慑及制止机制。
(二)迅速掌握国际市场价格难度较大
税务部门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及其费用分配进行监控一方面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材料,另一方面就要掌握灵通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从目前我国的情况 来看,在国际商品与劳务市场价格等税务情报地搜集、整理、储存与传递方面尚未建立起一个专门的信息机构,缺少一个完整、高效的反避税信息资料系统,也就无法有效地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管理。
(三)缺少高素质的涉外税务队伍
目前我国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大部分缺乏对国际税收知识的了解,处理避税的经验不足,而且计算机和外语水平普遍较低,限制了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我国缺少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处理,不利于积累经验和队伍的锻炼。
国际上防范转让定价的一些成功措施
(一)强化国际税务申报制度。有的国家要求跨国纳税人对转让定价情况填写特定表格向税务局申报。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除按一般规定进行申报外,还要另写专项报表,说明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业务概况。有的国家还要求跨国纳税人对税收案件有关的国外事实负举证的责任。
(二)强化会计审查制度。首先,提高对账证资料的管理要求。目前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企业的税务报表,必须经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而且有些国家除了要求跨国纳税人提供调查定价所需的一般账证资料外,还要求对有关转让定价业务另行提供特定的账证资料。其次,实行评估所得税制度。许多国家对由于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凭证或每年所得数额较小的纳税人,采取了评估所得征税的制度。
加强对转让定价的防范
(一)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
扩大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范围,即将转让定价调整范围扩大至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而不仅仅局限于境内外资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间。2、增强对转让定价调整的操作性。目前我国规定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和难确定性,又对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加以机械的规定。因此应摒弃对各种方法机械地规定优先使用顺序,采用灵活实用的原则来决定调整方法,对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方面也要分别作明确的规定。3、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我国应通过制定各种税务申报表格,来使纳税人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在税务部门初步确认纳税人有转让定价行为时,纳税人应承担收集材料,向税务部门证明自己清白的责任。同时,也应明确提出转让定价调整是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4、对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行为轻税重罚。
(二)建立畅通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渠道
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涉外信息中心,并与一些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二要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负责涉外税收情报的搜集、整理和交换工作。三要建立和加强与外国税务征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继续积极与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签订带有交换税收情报条款的反避税措施,搞好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推行预约定价制
预约定价制其实质是把事后审计调整为事前协商,即在受控交易发生之间,就一定期间内的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而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调整和重要假设的安排。包括跨国纳税人和至少一国政府的税务管理部门。推行预约定价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的争议和大量烦琐的事务,同时可以免除事后调整带来的调账和调回资金的麻烦。美国、加拿大等国已先后开始实行预约定价制,并具有了一定的经验。经合组织(OECD)在总结有关国家实践基础上制定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预先定价安排指南》,我国也应在已有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确实可行的预约定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