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再是一个企业单打独斗,慢慢形成多个关联公司,甚至形成集团化运营。
但有一个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就是多个关联公司的人员共享导致了社保、工资和费用的混乱错配,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一、案例AA公司在北京,其子公司在河北,总公司派驻三名核心高管到河北公司任职,工资在河北公司发放,社保继续在北京公司缴纳;风险:社保与工资薪金应统一,导致结果可能是河北公司工资薪金扣除出现问题,严格来讲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三名高管不属于河北公司员工,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该部分工资薪金。
建议解决思路:如果核心高管必须到河北公司直接任职,应同河北公司直接签署《劳动用工合同》,并在河北公司直接缴纳社保。
退一步的办法是核心高管在北京公司和河北公司同时任职,各领一份工资,北京公司社保正常缴纳,向河北公司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按照现行社保政策,河北公司不用缴纳社保。
案例BB公司账面显示只有三名员工,但费用报销凭证出现近十人的费用报销;风险:费用同员工应当对应和匹配,非公司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有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尤其是类似差旅费、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样与人员紧密相关的支出,如果人不在该公司,与人员对应的费用也不应当在该公司列支。
建议解决思路: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与员工身份挂钩的费用,如差旅费,属于哪个公司的员工就做到哪个公司账务;第二种情况是与员工身份无关的费用,如公司咨询费用,应由公司员工发起报销,而不是由非员工发起报销,正常入账和扣除。
案例CC公司为集团公司,春节发放福利,C公司统一采购,统一发放,并将发票统一计入C公司职工福利费。
风险:集团公司虽然是所有下属企业的管理总部,很多重要决策可以由集团发出,但在费用核算和税前扣除上仍然应该坚持独立核算原则,集团公司将不属于公司员工的福利费用全部列入公司费用,属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建议解决思路:集团公司依然可以统一决策和统一采购,但要求供应商根据事前分好的各公司份额开具对应发票,资金流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代付,也可以各公司各自支付,最终取得对应发票各公司对应入账,各自扣除。
总结上述三个案例都是社保、工资和费用错配的典型,其核心原因其实就是关联公司之间人员的共享,如果人员错配,社保和费用必然错配,对于这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我的基本解决思路如下:1、多个关联公司或者集团化运营企业应将所有人员在各个公司之间明确分配,并按照明确分配的名单缴纳社保,签署协议,发放工资;2、人员分配的原则有两个,一个是人员与业务的匹配原则;另一个是考虑不同公司的收入与费用配比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向利润多的公司倾斜;3、对于各个公司共同发生的支出,尽可能预先设定好分配原则,并在共同支出时考虑好合同、资金流和发票问题,避免多个公司费用一个公司承担的不合理情况;4、多个公司之间实在无法调配的成本费用支出,按照真实性、合理性与相关性原则在实际发生公司入账,但可以利用咨询费、服务费等形式将成本费用和利润进行适当转移。
税务局查账,查出了问题,公司中谁担的风险最大?税务局查账查出了问题由公司领导(法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同担责任风险!但他们之间区别划分有主责任风险和次责任风险。所以,税务问题轻重不一样,带来的危害不一样,产生的根源不一样,没有说一定是哪个职位风险最大的说法。但一般来说,财务人员是第一关。法定代表人也是第一责任人。
共同责任风险;如遇有重大成本费用列支,领导(法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明知道违反了会计法规制度有偷漏国家税费,两人合谋商定将有违规违法单据列账或更深层次操作,由公司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共同承担责任风险。
会计主管人员主责任风险;如,会计主管人员明知道该笔业务有违反会计法规制度有偷漏国家税费不可入账的成本费用,会计主管人员没报经领导自行作主违规违法入账的,会计主管人员负主责任风险、领导负次责任风险。
领导主责任风险;接上例,会计主管人员明知道该笔业务有违反会计法规制度、有偷漏国家税费列支的成本费用,会计主管人员报经领导后领导坚持硬性操作入账的,领导负主责任风险,会计主管人员负次责任风险。
除上税务局专项稽查税费外,还有资金资产等等管理部门检查,经检查有违规违法操作的,谁批准办理的谁承担责任风险。
以上例无论是领导负主责任风险,还是主管会计人员负次责任风险,他俩都脱不了干系负有连带责任风险,轻者教育罚款,重者罚款面临坐牢风险。所以对每个人和公司来讲,应该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不偷漏税费、不违法犯法才可免除责任风险,正正规规经营,踏实做生意才是根本。
项目部挂靠总公司职工未录入自然人个人系统工资用个人账户发工资有风险吗?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企图规避社保缴费和纳税以及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逃避责任。需要知道的是,正常情况下,公司用私人帐户走帐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用法人私人账号代发工资,老板或股东往往面临如下风险:
公私混同风险。
公司财务独立,因此,公司的设立本身就隔离了风险。但用私人账户代发工资,会打破这种隔离,成为公私混同的证据,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会使老板或股东的个人财产受到牵连。
税务及社保风险。
用私人账户代发工资,在税务、社保系统内申报的信息难免失实。很多时候,企业是为员工省了个人所得税,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有些可能也有虚造员工的嫌疑,这些都是隐藏的风险。员工离职时一旦有纠纷,举报至税务局,企业作为员工工资的扣缴义务人及社保申报人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如果该私人账户还涉及业务收付款,情况就更加严重。
刑事风险。
当偷逃的税款达到一定程度,会涉及逃税罪。而且相关的财务负责人也会面临同样风险。标准可参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在文书网上,此类案件被判处刑罚的也不在少数。
现实中很多公司都是这么干的,为什么却没有出现太多问题?
主要是税务管理成本问题。偷税一万元,去查这笔税的来龙去脉所耗费的成本要五万,那么税务局一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还有中小企业确实生存压力大,难以承受高税收,所以一般的税收政策就是“抓大放小”。但随着公司规模扩大,人员增多,再用私人账户发工资的风险肯定是越来越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