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所以,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作废原件未收回怎么办先查这张发票对方是否已经认证,若没有认证,先在开票系统里做废这张发票, 然后再将此张发票收回。
作废发票收回后,可将发票去税局验旧,缴销掉,再购买新的发票重新开。
不严重。
已作废的发票已然作废,遗失无须挂失。
相关规定如下: (一)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发票受理岗报告,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无法完整记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填写好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受理岗核对表证资料后,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转交有关发票管理岗,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2、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三)验销发票 纳税人公开申明作废后,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资料到发票管理岗验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已作废发票要不回来怎么办法律分析:正常作废发票是系统和纸质的同时作废,作废发票要不回来的问题,应该是票面没有盖上作废的字样,一般盖上了作废字样的发票对方是不可能收的也是不可能做账的。
如果是纸质作废,系统没有作废,直接在系统作废即可,要求对方退回纸质的。
如果是系统作废,纸质的没有作废,对方已经做账或认证,重新开具红字通知单,要求对方做转出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