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