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法律风险防范,欢迎大家分享!
在设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合伙人的选择。
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合伙协议的签订。
由于各合伙人都比较互相信任,加之企业设立之初对企业前景看好,对风险估计不足,有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很难得到全面保障;有是虽有合伙协议,但事项约定不明,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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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在管理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依据法律进行规避?合伙企业在管理中只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创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的风险。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
首先,创业者对不同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旦创业者对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且该组织的债务又是比较庞大的话,则创业者不但将倾家荡产,并且将因还债的巨大压力无法重新创业。
因此,创业者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如果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应尽量控制该组织的资产负债率。 如果选择的是个人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由于人合的因素部分创业者可能无法控制该组织的债务规模,则创业者应当通过合伙协议、规章制度、参加保险等法律措施对组织的债务规模进行约束,对相关的风险进行控制和规避; 而如果选择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股东由于对组织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不必考虑这方面的风险。
其次,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到组织运行后的管理成本风险。
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顺序上讲,组织运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断增加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往往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如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是10万元,必须一次交齐,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对于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可以分期缴纳。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公司与股东、家庭没有严格区分,则股东有可能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择创业组织形式应考虑到创业者在组织运行后对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再次,在一些创业组织形式中存在着人合的风险。
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组织形式,明显存在着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股东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经营思想的、利益的甚至性格的。这些冲突往往会演变为组织的僵局,使组织因为创业者之间的矛盾而陷于危机。因此,在选择这些创业组织形式的同时,选择志同道合、善于沟通、以创业组织的利益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创业经营模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可供创业者选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直营和加盟。(当然还存在代理等其他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 采取直营模式,直接考验创业者的从业经验及综合经营能力,许多以直营模式创业的人之所以失败,大都是缺乏直接经营的各种能力。因此选择直营模式的创业者,应该全方位地修炼自己,不断加长自己的短板。组织起一支方方面面的专家团队,为自己的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支持。 而加盟对创业者来说,也是有利有弊,一方面,加盟可以迅速复制、克隆他人的成功模式。另一方面,创业者如果无法识别一个特许经营体系,而陷入陷阱也将损失惨重。一般来讲,创业者选择加盟模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审查特许者(盟主)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审查一下特许者的成立时间是否在1年以上、是否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没有直营店,经营时间短,未经长期经营实践的检验的特许经营体系,是不能够保证加盟者盈利的。
加盟产品特许经营应当慎重。特许经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划分为产品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目前,我国大量的特许加盟欺诈案件大都发生在产品特许经营领域。加盟者高价购进特许者的设备、产品,最后特许者人去楼空,加盟者投诉无门,欲哭无泪。
即使加盟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也应当考虑自己的创业环境和能力,再成熟的特许经营体系也仅仅是某种环境中的盈利模式。因此,在为自己加盟店选址的时候应考虑该特许经营体系的生存环境。
创业组织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首先,应当依法处理好与政府、客户、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及时年检、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安全管理等等,创业者几乎要与每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创业组织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客户签订合同,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偿债能力等,避免发生纠纷和诉讼;要给雇佣的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直接向创业者索赔。处理好与政府、客户、劳动者等各方面的公共关系,是创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其次,要依法处理好各种法律事件,避免法律风险的扩大化。
在出现法律事件后,要注意区分法律事件性质、制订个性化处理程序、实施迅速有效的现场管理、明确参与事件处理者的权限并进行合理划分,将绝大多数法律事件消灭于萌芽之中,避免法律风险的扩大化。在创业组织法律事件的处理中,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同类型事件的处理没有唯一的标准和答案。因此现场处理和后续处理的法律管理技巧的创造性和灵活性就显得更为重要。
总之,创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是一种管理方法,是创业者应当掌握的工作方法和技能。而且,对创业法律风险进行管理和规避是创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着创业活动的安全、效益、持续经营甚至生死存亡。
成为公司合伙人有哪些风险正面回答公司合伙人的风险有刑事、民事责任两个方面:1、刑事责任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商业贿赂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2、民事责任包括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股东责任。
分析详情首先,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法人,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就在公司财产之上增添了新的普通债权担保,并且与公司自身的一般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无先后顺序之分。
如果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公司一般债权人和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务,即按比例清偿,那么公司的债权人所可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必然下降。
其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非合伙人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如果公司欲用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向公司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将可能遭遇很大的障碍。
这实际上缩减了可供公司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
因此,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极为不利。
公司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
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