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增值税税务筹划企业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0:14:24

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向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二、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所以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分设独立的法人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例如,某造纸厂以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其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负率=(34-6)÷200=14%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该例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 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 利润=110-100=10(万元) 对造纸厂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 税负率=(34-17)÷200=8.5%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11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的增加工商、税务等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当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时,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三、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征,而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这也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四、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征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对先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李*实战型销售培训专家对一线销售和管理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独特的团队管理技巧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一律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从而和其他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达成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办法,从长期来看,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可进行如下筹划:(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先征后退”是按月处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则按季度进行退税,而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退税,也是不充分的,这样就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较大时,选择“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消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五、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前述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其应纳税额会明显高于增值的部分,从而导致货物购销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这里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我们可确定一个税负平衡点,其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针对货物、劳务和服务流转过程当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故名“增值税”。 想要进行增值税方面的税收筹划,前提是对交易或事项进行增值税处理时有选择的空间,才能有筹划的空间。 那么,在增值税处理时,哪些方面是可以选择的呢?

很多人提到了可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我个人认为这种选择的空间有限,意义不大。 虽然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起征点范围内免征增值税,但是这仅仅适用于初创阶段,或者不必抵扣进项税额的小型、微型市场主体,如个体工商户等。说实话,这种意义不大, 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交不了多少税,没有什么筹划的价值 。

对于志存高远的创业者来说,目标肯定是做大做强,只有成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内控水平,才能让企业逐步走上正轨。

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会超过3%;一般纳税人虽然适用的税率13%、9%或6%,但只要有充分的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未必也高于3%。

在计税方式的选择方面,可以进行筹划,以适当降低增值税的税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流计税方式是一般计税法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有的话)。还有一种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即销售收入按照3%或5%征收率计算纳税,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一般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折旧有了选择筹划的空间。

那么,如果某个项目确实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或者某些行业无法本身就很难取得进项税额,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达到合理少交增值税的目的。

例如,财税[2009]9号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允许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这是因为上述这些项目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比较难以取得进项税额,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负就非常高。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就能有效降低税负。

举个栗子

不过,纳税人在选择是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否则有可能在增值税这里捡了“芝麻”,在企业所得税这里却丢了“西瓜”。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是因为少交的增值税,会造成销售收入的基数扩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恰好在某个临界点,会造成多交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

在同样的成本前提下,选择简易计税会导致该项交易的利润扩大8.59万元,假设适用2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最后的结果就是增值税少交了,但是应纳企业所得税多交2.15万元。

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是净利润,增值税只影响现金流,到底如果选择,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

所以简易计税不一定是最优选择,不能一味盯着增值税,却忘了背后还有一个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认方面,可以合理延后纳税发生时间,减轻资金外流的压力。

增值税虽然是一个不影响利润,运行于利润体系之外的税种,但是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现金流是企业运行的“血液”,也是极端重要的。所以做好筹划,适当延后资金外流,也是很有必要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一,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发票不要太积极。 否则就马上发生纳税义务,到税款所属期的次月征期必须马上缴税。当然,前提是符合税法的规定。

第二,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形式的,要在书面合同上明确收款时点。 现在的市场竞争很激烈,不少企业的账期很长,如果没有在合同上做好这手准备,就意味着不但在损失流动性,还要替下家垫付增值税! 分期收款,就可以分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上明明白白注明分期收款的时点,以尽可能避免一次缴纳增值税的压力 。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筹划一般存在于税法规定的可选空间之内,但增值税的筹划决不能只管增值税,不管其他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筹划的前提是合法,目标是降低综合税负,而不是仅仅考虑增值税。毕竟,企业要交的税不只是增值税一种。

我认为做好增值税的筹划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努力保留自己的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小规模是指年销售收入低于500万的纳税人,小规模征收率仅为3%(今年是1%,湖北地区免),远远低于增值税的税率。并且小规模还有10万块钱一个月的门槛,也就是起征点,低于这个数是免税的,这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如何也享受不到的,而且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也是减半征收的,而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待遇。

做简易征收的项目。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也不必然必须适用增值税税率,有些简易项目是适用征收率的。比如建筑企业的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等就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是很多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

尽可能取得比较多的进项。其实这个意义不大,取得进项也是自己花的钱,但是也是努力取得,这样附加税能少交一些。

学习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增量留抵退税。近几年国家大力推出了一些优惠措施,五花八门涵盖丰富,有些企业就会适合。合理运用下这些个政策,也能节省不少税。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个人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类型。就是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利,还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如果企业规模小,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能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轻。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看是否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如果企业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看是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有利,还是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有利。

分析判定企业能否享受现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能享受应充分享受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目前的增值税免征、超税负返还、不征税等政策。

增值税税收筹划要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优惠政策综合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自2016年4月30日全面营改增以来,正式宣布我国营业税全面退出 历史 舞台,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那么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呢?

纳税人身份选择 那么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一笔交易是小规模纳税人更划算,还是一般纳税人更好呢?这个还真不一定的,我们不妨通过例题来看一下。

例如,某企业购进商品含税成本价为113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为150万元(含税);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为150万元。

此时小规模纳增值税=150/1.03*3%=4.37万元。

一般纳税人纳增值税=150/1.13*(150-113)/150*13%=4.26万元

此时我们可以看出在相同的销售价格与购进成本下,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较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更少一下。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额是一致的呢?那就是在一般纳税人产品增值率达到一定限度的情况下,两者增值税纳税额就是一致的。

我们设置(150-113)/150=X

则X=[3%/1.03]*1.13/13%=25.32%

即,当X等于25.32%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额度是一致的,而上例中X为24.67%,所以当X越小则为一般纳税人越划算,但是如果X超过25.32%时,越往后就是小规模越划算了。

企业商业模式的选择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已经实现了多元化经营,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提供相应的各项服务,那么对于此类企业来说,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筹划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我们知道现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3%,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只有6%。

例如,某企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设备113万元含税价。

,在签订设备销售合同时,约定只要客户购买该设备,就免费提供维修服务3年。

增值税销项=113/1.13*13%=13万元

在签订设备销售合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销售价格为90万元,另一份为设备维修服务合同,服务费23万元为3年期限的全包设备检测与维修服务费。

设备增值税销项税额=90/1.13*13%=10.35万元

维修服务销项税额=23/1.06%*6%=1.3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10.35+1.3=11.65万元

情况二较情况一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13-11.65=1.35万元

我们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知道,在不同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究竟是选择一般纳税人好,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更好,都需要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具体分析,同样的在不同的经营模式下,也会让企业对同一笔业务同一笔收入,最终会缴纳不同的增值税税额,有时候往往稍微改变一下企业经营的某个环节,所能达到的效果可能就是不一样的,所以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分析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纳税人方式,或者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其次我们也可以采用国家已经公布的对于不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能为企业降低税收成本。

针对于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企业是没办法通过企业自身从企业内部来解决增值税带来的税负压力的,除开企业在最初成立企业在行业的选择上能够定性不同行业所面临的税率之外,从外部来对企业的增值税做相关的筹划工作也就是在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做增值税的筹划工作 而针对于企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利用有限公司的财政扶持政策,给予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给予扶持返还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在此基础上给予企业扶持返还最高比例90%,就比如说企业缴纳100万增值税,在地方留存的50万中,能够给予企业在50万的基础上最高扶持返还45万,企业实际只缴纳了55万的增值税,和最开始的100万相比较足足少缴纳接近二分之一

增值税指的是溢价出来的那一部分的利润的税,可以通过政府的财政扶持来解决这一部分的税收。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新成立一家公司或者是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用这个公司来承接业务,把溢价最高的那一部分放在园区的那个公司里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都可以享受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的税收扶持。而且注册在当地园区的企业,都可以不用实体办公,只需要把工商地址注册在我们当地就可以了。假如某企业缴纳了100万的增值税,在次月就可以享受35万--45万的财政扶持;某企业缴纳了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在次月就可以享受28万--36万的政策扶持。

增值税是一种主要的流转税,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筹划,不仅能通过"少缴税款"或"节税"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有利于从总体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以毛利率为依据

2018年5月增值税改革后,当毛利率为18.75%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大于18.7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毛利率小于18.7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会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18.75为3%与16%的比值)

案例:K公司的A企业2018年6月销售额75万元,购进的服装价值65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6月应纳税额 75万 3% 2.25(万元)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应纳税额 75万 16%-65万 16% 1.6(万元)

这样的话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话,就会少缴增值税0.65万元。

案例:K公司的A企业2018年6月销售额75万元,购进的服装价值6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应纳税额 75 16%-60 16% 2.4(万元)

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少缴增值税0.15万元

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析

(75-65)/75=13.33%

(75-60)/75=20%

可得出,按毛利率为18.75%,作为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的标准。

以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为依据

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为81.25%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大于81.2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小于81.2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从上例,得出:

(65*0.16)/75*0.16=86.67%

(60*0.16)/75*0.16=80%

可得出,按进项占销项比的81.25%,也作为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的标准。

根据财税〔2018〕33号,18年12月31日之前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有文件的

K公司的供应商B企业,在未来的—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公司的私人作坊型的企业,与K公司的交易一年在800万左右,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必定核算不准确,难以应对税务局的检查,这时候可以考虑将企业分设为B1、B2两家商贸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销售额分别为350万和450万,成为小规模企业,这时征收率为3%,这样就可以按照3%,进行缴税了。

考虑企业净利润的筹划

案例:K公司的C企业是—般纳税人,其打算购进—批货物,从—般纳税人手中购买此货物,价款为7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此货物,价款为60万元,该货物的转售价为100万元。C企业应选择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货物?(假定:其他营业税金附加为12%)

从—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C企业缴税:

100 16%-70 16% 4.8万元)

营业税金附加 4.8 12% 0.576(万元)

企业所得税 (100-70-0.576) 25% 7.356(万元)

100-70-0.576-7.356 22.068(万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C企业缴税:

100 16%-0 16(万元)

营业税金附加 16 12% 1.92(万元)

企业所得税 (100-60-1.92) 25% 9.52(万元)

100-60-1.92-9.52 28.56(万元)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3个点的专票,将进一步降低税负,分析可得:C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会取得更多的收益。

价外费用的筹划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但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同规定设备与设计费总价100万,D企业采购原型设备30万,这样的话,D企业需要缴税增值税=(100-30)*0.16=11.2万;如果D企业在合同中已经说明,设备费40,设计费60万,这样的情况下,D企业需要缴税增值税=(40-30)*0.16+60*6%=5.2万。

思路:如果同时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业务,应该尽量往低税率靠近。

税点点平台:国内创新型互联网税务筹划服务平台,专注于提供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以及确保税务筹划效果的落地执行和管理的平台。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主要包括: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另种方式。

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如果进货价与销售价都为含税价,相对比一般纳税人来说,小规模纳税人所缴税更少。也就是说在进货价比较少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比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收入更多。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如果你是高 科技 企业,增加值比较高,选择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算。

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类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销售自产货物,如再生水、翻新轮胎、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等,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发展区域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扶持政策!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

企业身份选择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如果你是高 科技 企业,增加值比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算。

企业投资方向及地点

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现行税法规定: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适用13%的低税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

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对一般纳税人,在价格相同的前提下,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计算后选择。

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选择开票时间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可分别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种差异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同时,延期开票、扎账、预付开票等非税务手段,也可以从时间上延缓纳税时间,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

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业务类型,例如通过平台将13%的税负转化为6%,不过这需要很深的功底才能操作;

合理运用税收洼地返还政策,切记利用时与企业业务相匹配,切勿乱用,否则有虚开风险;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充分利用;

增值税筹划还有其他各种方式,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如何为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在我国是一种较大的税种,在税收体系中比较大。 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税额多也会给企业带来税负压力,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的税率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等部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使用3%-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不同时分别计算,税目不同时适用于不同税率和征收率。

在我国税收洼地,由于地区不同,政策也有差异。 企业入驻税收洼地登记后,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的具体运营情况,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有财政奖励。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留存50%,企业进入园区可享受地方留存70%-90%的财政奖励,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下月到账。

地方留存40%,企业入驻园区,可享受地方留存70%-90%的财政奖励,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下月到账。

在这里举个例子吧:

重庆一家公司专门给龙湖等这些房地产企业做营销策划,一年增值税300万,企业所得税100万,通过在园区政策纳税过后:增值税:300万*50%*70%=105万,所得税100w*40%*70%=32万,这105+32=137万就是地方园区政府扶持给企业的返还奖励。

当然,企业也可以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理分包业务,占一定比例。 这样,部分税收可以放在园内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确定征收。 核定征收对于利润虚高的企业来说,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也可以解决成本票的问题。 对企业也非常有利。核定过后综合税率在5%以内。

其实不管企业增值税高还是企业所得税高,都可通过园区优惠政策合理合规解决,以上只是做个参考,每个行业或者企业都有自身的税务痛点,要结合实情选择合适的办法合理合规解决。当然税务筹划都是税前行为,切记不要税后找票等方式超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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