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思路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13:05:47

增值税是指商品流通中商品产生的增值额作为纳税条件的流转税。而增值税也要做好一定的筹划工作,才能达到让大家满意的积极效果,在企业中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筹划,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那么增值税如何进行筹划呢,我们对此做出了整理,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依据兼营进行相关筹划: 兼营是什么,首先我们要对它有一定的了解认识,所谓兼营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包括货物销售等多种方式。而纳税人兼营不同的和增值税有关的项目的时候可以把每一笔账单独记录,按照各自的税率进行核算,从而合理地进行筹划。

二:在销售方式上做出变通: 如何筹划增值税,就要在销售方式上做出改变,首先我们要创新销售方式:采取折扣销售。当销售额和折扣额体现在一起时,则计税金额就是销售额减去折扣额。要是现金折扣的话,就不能从中扣除。使用这种方式可以将增值税进行合理的规划,也能为其带来非常多的可能性。 三:可以借助出口方式,借助退税政策来进行规划: 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已经出口的货物上,除了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货物除外,剩下的可以交还增值税,按照相关税率。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进行相关规划。 四: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筹划: 根据不同地区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一些地区的级别会有所提升,有些曾经是县,随着地区的进步而摇身一变成为了市,而这些发生变化的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能够促进筹划的提升。 五: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注意事项: 相信大家在了解了筹划的方法后也对其有了一定的想法,而我们在筹划的过程中要注意一些什么,就让我来带你们了解了解。 1、守法原则:我们在筹划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违反法律的筹划,是偷税漏税之实,我们一定要对法律也有所了解,从而进行更好的筹划方案。 2、以我为主,注重自身:我们在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借助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从而进行合理的规划。 3、要遵守时效性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时效性较强,遵守时效原则,也可以更好的做好筹划。

总的来说,进行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而企业在做时,也一定不能触摸法律的警戒线,不然就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好了,本篇文章就介绍到这里了,感谢大家的浏览。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购入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二)筹划思路

  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案例】

  甲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0年4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83万元。2010年5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甲企业欲在2010年4月或5月购买一台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2010年5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17%=-17(万元)。本月不缴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2010年4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17%=0(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

  由此可见,2009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17万元(17-0),虽然方案二在2010年4月就支出了117万元(100 +10017%)购进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个月,但是同样也会提前1个月获取收益。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案例】

  甲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人饲料7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仍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 3%)=0.3(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 +3%)-70×(1 +13%)-3-0.3-[100-70(1+ 13%)-0.3]25%=15.45(万元)。

  方案二: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13%-70×13%=3.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 +3%)=0.39(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OO×(1 13%)-70×(1 13%)-3.9-0.39-(100-70-0.39)×25%=22.207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现金净流量6.7575万元(22.2075-15.45)。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是否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既然上述两种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那么,企业在分别核算导致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通过综合权衡,可以选择不分别核算,以降低总支出。

  (二)

  【案例】

  甲超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6月共销售商品10万元(含增值税),同时甲超市对外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甲超市因人员有限,未对两项业务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将商品销售额核定为9万元,将职业介绍服务收入核定为6万元。若甲超市增加人员分别核算,则需要多支出人员工资等2000元。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1+ 3%)×3%+ 5×5%=0.54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41×(7% +3%)=0.0541(万元)。

  工资等多支出额=0.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41+ 0.0541+ 0.2=0.7951(万元)

  方案二:不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9÷(1 +3%)×3%+ 6×5%=0.5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62×(7%+ 3%)=0.056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62 +0.0562=0.618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0.1769万元(0.7951-0.6182),因此,与其分别核算,不如不分别核算。

选择合适的代销方式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 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 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案例分析36

  [分析]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 断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

  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B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

  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在视同买 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5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筹划技巧]

  (一)购货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

  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4%来抵税。若运费×4%>可抵扣物耗金额×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具体测算如下:

  假定自备车队运输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M。则:

  外购货物时,用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方式可抵扣税额=M×7%-M×3%=M×4%

  自备车队运输方式的可抵扣税额=M×r×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M×4%=M×r ×17%,得r=23.53%

  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与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方式的税负相同;

  当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

  当r<23.53%时,购货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案例】

  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额100万元,现只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劳务。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100÷800=12.5%<23.53%,此时应当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800×7%-800×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税额15万元(32-17),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

  (二)销售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代购货方垫付运费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

  【案例】

  某钢铁生产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钢铁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钢铁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请应如何纳税筹划,使税收负担更轻?

  【案例】

  筹划前分析:

  如果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筹划方案:

  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钢铁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

  筹划后分析:

  经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45×17%-1800000=4165000-1800000=236.5(万元)。却可节约税金271.5-236.5=35万元。

  6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案例】

  甲公司为新设立的生产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部门预计全年销售产品共收取运输费用为1000万元,现有四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

  一是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二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三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四是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需支付给其他运输公司运费为1000万元,应选择哪一种运输方式?

  具体运费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运费应纳税额(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方案二: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营业税额=1000×3%=30(万元),扣除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0×25%=7.5(万元),实际应纳税额=30-7.5=22.5(万元)

  方案三: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1000×3%-30×25%+1000÷(1+17%)×17%一1000×7%=97.8(万元)。

  下面我们比较方案二与方案三之间的优劣。如前所述.两者区别是方案二购货方只能拿到运费发票抵扣运费的7%。对于方案三,购货方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运费的17%。当购货方对发票没有要求时,方案二只需多负担税负=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应当选择方案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购货方都要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运费的17%,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方案三。

  方案四: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金额为1000万元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将金额为1000万元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1000+(1+17%)×17%一1000×7%=75.3(万元)。

  则145.3万元(方案一)>97.8万元(方案三)>75.3(万元)(方案四)>22.5万元(方案二)。

  显而易见,此时,方案一税负最重。

  所以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选择方案二,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选择方案四。

  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企业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

  第二,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

  第三,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本企业的运输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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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我们知道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那么接下来呢,我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 1.企业身份选择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如果你是高科技企业,增加值比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算。 2.企业投资方向及地点 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现行税法规定: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适用13%的低税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二、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一般纳税人,在价格相同的前提下,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计算后选择。三、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2.选择开票时间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3.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可分别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种差异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同时,延期开票、扎账、预付开票等非税务手段,也可以从时间上延缓纳税时间,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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