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对于售后回购需注意的是: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是对于售后回购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可以说售后回购其实正好说明了税法对于售后回购的实质上的界定。那么既然税法上是作为销售和购进处理,那么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做法其实和税法形成了处理差异,那么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因为会计上把收入部分当期收入中扣除,但是税法不允许现在扣除,而必须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的时候扣除,所以这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并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全部是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来处理,那么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当然考试中涉及到的还是普通的售后回购,也就是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考生来说重点就是掌握一般的售后回购处理,至于是确认收入的情况基本上和一般的销售和购进是一致的。
处理概述
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了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涉税会计处理
例题2:正保公司07年11月初和B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协议:协议规定销售价格1000万,成本800万,回购价格1200万,期间为5个月。
解析: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暂时性差异:
销售时候分录,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
资产负债表日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800)×33%
贷:所得税费用 66
借:财务费用 (1200-1000)×2/5=80
贷:其他应付款 8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0×33%
贷:所得税费用 25.4
正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2007年5月1日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
5月1日,与B公司签订协议,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该协议规定,正保公司应在2007年9月30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款项已收到。
要求:假定商品已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题答案]
本题会计分录可以参照教材253页例题17的账务处理,下面着重说一下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1)5月1日发出商品业务的发生,导致:
①会计上其他应付款增加100万,即账面价值为100万,税法上是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在发出商品当期纳税,将来会计上确认销售时,由利润总额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减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即未来销售期该销售业务允许税前列支的为100万,所以其他应付款的计税基础=100-100=0,所以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
②会计上存货的账面价值为80万,而由于税法上本期是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将来会计上确认销售时,税法上不认可,即税前列支为0,存货的计税基础=0,存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
综上①和②,在期末该业务由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处理应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80*25%)
所得税费用 5
(2)售后回购期间,由于计提利息费用累计产生其他应付款=10万元,即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10万元,该业务税法上是不认可的,在回购商品时连同(1)中产生的其他应付款100万元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一并转回,所以这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3)回购商品时:
①存货的账面价值=80万元,税法上将回购作为一项购进来处理,存货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售价110万元来确定计税基础,转回原来由于存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万元中的30万元,还有50万元此时未转回,将来回购的商品再销售时,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0,再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②其他应付款此时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也为0,原来累计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综上①和②,该业务由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处理应是: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30*25%)
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5(110*25%)
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法律主观:问:房地产企业采取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房屋的, 企业所得税 如何计算及相关政策,而 商品房 销售办法是不允许这样的销售方式的,如何看待不同规定呢,实际中如何处理呢? 答复: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按有专门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 发〔2009〕31号)。该文件中并未列举售后回购的处理,但本着实质课税原则,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递延所得税涉及的问题:售后回购售后回购是个很特殊的融资行为,但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事项反映了会计和税法上的很多差异。会计上这么一折腾,表面上看好像只是一般的套用利息的行为,或者说是抵押担保借款,会计上也没有什么收入,回购的时候还支付了比买价高出的利息部分,但是税法上为什么还要横拉着、竖挡着要交税呢?其实是有一定道理的。
【情景】会计刚签订了一个售后回购的合同:把自己的成本80万的产品100万先卖出去,然后约定半年以后120万买回来。这个时候税管员正好上门慰问纳税人。
税管员:最近忙什么呢?刚看见门口拉货走人了,看来最近生意不错啊,最近不要跟我装可怜,装穷、乃至装疯卖傻,所得税预缴可少不了你的。
会计:您真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啊!我这是售后回购,现在100万卖出去了,半年后我还要150万买回来。
税管员摸了下会计的脑袋:脑袋没窟窿啊,怎么就脑子进水了?你是得跟我哭穷,钱都被你买水喝了。
会计:我要不是因为缺钱谁干这事?最近经济不景气,银行都不借钱了,总不能出去劫道吧,所以先卖出去周转几个零花钱,到时候有钱了再买回来。
税管员想了想,觉得不对:我看你还是跟我哭穷!谁知道你半年后买回来是不是原来的东西,万一不是呢?你这不是坑我吗?亏你想得出来啊,销售和购买弄一起整出个售后回购来,分明是合起伙来蒙我。废话少说赶紧交税啊!这个就当你是销售啊,别用售后回购这么拗口的东西来蒙我。我就看你拉出去是货,捡了钱就收税,半年后拉进来什么东西我才不管,没工夫来查你,乖乖给我交税。
会计顿时无语,晴天霹雳啊!转念一想,税法确实是这样处理的,万一有人捣鬼,确实不就逃税了吗?为了避嫌,还是少惹眼前这位税管员吧,递上一支烟:大哥,你看刚有的零花钱,孝敬给您的所得税。
税管员拿着钱溜达回税务局:税管员真是不容易啊,假装糊涂还得火眼晶晶,又挽回了一笔税款。
【知识点说明】售后回购会计上是作为一项融资行为处理的,就算会计上多么的咬死口证明自己的东西将会在多久多久以后买回来,平明证明这是融资不是销售,但是税法上不吃这一套。为什么?因为税法上要做到公平,堵住税收漏洞,假如说开了这个口子,有的人就会把正常的销售和购进做成售后回购,那税务局岂不是征不到税了吗?所以税法上就是以不变应万变,不管你会计上怎么折腾和怎么举证,说破天售后回购也要分成两个过程:销售和购买两个环节,所以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是要确认收入的,而且对于再次购进出的高价税法上也是认可的,只不过会计上认为高出的价格是利息,但是税法上认为是够进来存货的价值。双方就是这么水火不容
这就产生了两个差异了:第一个是售后回购的销售环节会计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确认;然后是购进环节高价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但是税法上作为购进的价值。那么既然是购进的价值,什么时候扣除呢?当然是再次出售的时候,另外再次出售的时候也不需要再次纳税了,因为在销售环节的时候已经纳税了。所以上面情景中的递延所得税处理是这样的:
销售环节:税法要确认收入,所以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80)*25%=5
贷:所得税费用 5
中间确认的财务费用150-100=50,税法上不允许当期扣除,所以形成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100)*25%=12.5
贷:所得税费用 12.5
上面这两部分差异在回购的存货再次出售的时候转回;有的学员可能会问,售后回购万一第二次还是用这批存货做售后回购怎么办呢?个人的理解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个还是上一次的存货,会计要是愿意折腾,那么税务局就愿意继续征你的税。一般来说考试不会涉及到这个层次了呵呵,当然重点还是要知道售后回购的暂时性差异本质。有的人可能觉得售后回购本来就比较复杂了,再考虑这些东西怎么掌握呢?实际上知识点道理明白了就一通百通了,掌握了分析的方法就不怕千千万万的题目。教材中给介绍了所谓的“计税基础”的分析方法,在余额的计算上是比较方便,不过在确定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方面大家就郁闷了。实际上分析递延所得税问题只要搞清楚当期的发生额,也就是说会计上和税法上分别是怎么处理的,这个是问题的本质。就拿售后回购来说,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但是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差异就产生了:一个要求少交税,一个暂时不允许,所以形成的是什么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谓“可抵扣”的意思就是说你当期不让你抵扣,以后是可以抵扣的。抓住这个重点以后就能应付所有的情况。如果你觉得这个售后回购无法理解证明对递延所得税分析的本质还没有搞明白,学习的时候还是把一项一项本来道理相通的东西当成是新的东西学习,学习效率怎么会提高呢?
递延所得税涉及的知识点连载说的都是会计和税务的一些差异,所以用的是情景对话的形式体现这种“争吵”,为的是形象的展现一些东西出来给大家,说的是一种思路和方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方法是最主要的。这些分析的切入点网校徐经长老师、郭建华老师都有涉及,希望大家在听课的时候注意听讲,注意方法和思路的提升,这才是学习的本质所在。学而不思则罔,多思考多总结还是有好处的。
例题:正保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2007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
12月2日,与B公司签订协议,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200万元,成本为160万元,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10万;该协议规定,正保公司应在2008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款项已收到。
要求分别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假定商品未发出,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假定商品已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0+4)×33%
贷:所得税费用 (40+4)×33%
②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发出商品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0+4)×33%
贷:所得税费用 (4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