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七条规定: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也就是说,如果未缴纳税款,即实缴税额为零,不属于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