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如下: 一、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以下情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1、减征幅度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
3)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
申请时间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
提示各位的是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是可申请三年之内的个税。
减征原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
就是先按规定缴税,之后办理退税。
减征对象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减征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所得。
二)残疾人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1、办理程序第一步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各个办税服务厅第二步 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第三步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2、所需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综上所述,其实关于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残疾程度不一样,另外如果是持伤残军人证的话,免税政策也不一样,对于伤残军人或者普通的残疾人,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减税免税政策也都有差别的,残疾人还是要以本地政策为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等等。
残疾人工资应纳税所得额法律主观: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暂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 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但是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1.个人取得的 工资 、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 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应纳税额减征30%),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法律主观: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对于残疾人的税务问题,我们应该酌情的考虑。至少对于他们而言,最低社会保障是必须的。一、残疾人个税计算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二、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规定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暂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四)对上述人员减征税款的申请与审定期限为一年一定。残疾人减免个税范围(五)对上述所得,扣缴义务人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直接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以上就是残疾人个税计算的相关内容,不管是残疾人还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收获人,我们社会都应给予他们社会的关爱。
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六)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