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收入,一般只计入利润总额,并根据相关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附件明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范围: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有一些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目前仍有很多企业会计在“营业外收入”核算,实际上,根据规定,应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核算。一般的政府补助都是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但是也有例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属于不征税的政府补助。
另外,有些生产型企业会计将房屋出租收入、原材料销售收入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符合规定的,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根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屋出租还涉及房产税等。
因此,营业外收入是否交税和交什么税,取决于这些收入是否应当在营业外收入核算,是否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