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单证。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113号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出口退税逾期未申报有什么处罚?出口退税逾期未申报有什么处罚?须在出口年份的次年4月15号前进行免抵退税,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出口退税的特点有什么?1.收入退付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2.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3.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出口退税逾期未申报有什么处罚?整体上来说,其实通过小编老师在上文中阐述的相关介绍资料,相信你们都知道公司出口货物如果逾期没有申报的话不能做退税处理的,因为企业必须在报关离境出口的进行免抵退税的;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免费学习的,对此感兴趣的都可以来试试.。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