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成立公司的时候,我们就会有很多相关的部门,也是需要成立的,因为一个公司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是没有办法运转的,如果只有老板没有员工的话。那分公司需要做税务登记吗?以下由我本人为您介绍相关内容。一、分公司需要做税务登记吗 分公司是需要做税务登记的。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得: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分公司指的是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1、分公司是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3、分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
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1、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分公司非法人(负责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有关印章。三、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变更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法人代表、核算形式及辖区间变更地址等事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情况进行清税清票、税务检查。 第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申请理由”一栏写上变更事项,“备注”一栏写上“认定事项变更”,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 对于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之外的其他认定事项内容的纳税人而言,如果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是有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那么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一并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第三,这一点也需要格外注意。所有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办理CTAIS内容变更手续时,若是变更内容涉及相关进出口业务的,则应当同时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或《出口企业退税帐户确认书》等相关表格,及时对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变更手续进行办理。 分公司需要做税务登记,分公司指的是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税务登记流程流程是:一、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受理审核相关材料;三、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等。
税务登记证要跟营业执照一起,分公司的也要办税务登记证,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
是否国地税都要办,视乎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如果是国税收,则国地税都要办;如果地税征收,则还要看经营项目,如果是营业税为主税种,则只办地税,如果增值税为主税种,则国地税都要办。
申报纳税。
视乎税种。
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薪的机构代扣缴。
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成立新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新公司需要开一个新的扣税账户。
报税流程如下: (一)首先去银行开立一个扣税账户。
(二)税务登记。
分公司的也要办税务登记证,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
(三)申报纳税。
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资的机构代扣缴。
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分公司的报税流程是,首先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三十日内开户,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再由税务机关审核,最后应于当天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分公司税务登记流程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相关的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怎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方法:由办理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这册资本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行号证明;业主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等证件和证明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