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
改变纳税人构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种纳税人。比如在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企业宁愿选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宁愿选择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总体税负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税负轻。
影响应纳税额的基本因素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了一定的空间。
重视财务管理环节
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都有税务筹划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债务资本筹划就有节税优势。
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怎样做的物流企业主要从事代理服务和运输、仓储等业务,因为同时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且两种行业的税率又有所不同,这就为其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转变经营方式巧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税目的税率仅为5%。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案例一:吉祥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如意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每年可以为吉祥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有一家广厦房产企业需要购买5 000吨吉祥厂的水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广厦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 000×520=260(万元),吉祥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广厦集团承担,所以广厦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如意物流公司转购。如意公司以500元/吨从吉祥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广厦集团。广厦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如意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5 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如意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广厦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吉祥厂购买,如意物流收取吉祥厂5万元代理费,则广厦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如意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如意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如意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广厦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转变合同形式妙节税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物流企业往往将部分闲置的机器设备出租。按照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应按“服务业—租赁”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能按照装卸作业则只需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
案例二:好运物流公司决定将两台大型装卸设备以每月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客户甲,租期为半年。好运物流应当收取租金:10×6=60(万元)。客户甲除需支付60万元的租赁费,还需安排2名操作人员,两人半年的工资为6万元。
方案一: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则好运物流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5%=3(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7%+3%)=0.3(万元)。合计应纳税为3.3万元。该公司纯收入为60-3.3=56.7(万元)。
方案二:如果好运物流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物流公司派遣两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6万元,为客户甲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收取66万元服务费,则好运物流按“交通运输—装卸搬运”税目应缴纳营业税为66×3%=1.98(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98×(7%+3%)=0.198(万元)。该公司的纯收入为:66-6-1.98-0.198=57.822(万元),与未筹划前相比增收1.122(万元)。而且客户甲不需要安排操作人员,虽然支付的费用相同,但是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合作双方都有利。
分别核算好处多
案例三:顺风物流公司是一个集仓储、运输为一体纳入试点的大型物流企业并且为自开票纳税人,2007年该公司的总收入为4 000万元,其中提供运输收入为1 400万元,提供仓储和其他业务的收入为2 600万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规定,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那些纳入试点的进行多种经营的物流企业来说,如果分别核算运输、整理、仓储、包装等业务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务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则统一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果该企业没有分开核算各项业务,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 000× 5%=20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00×(7%+3%)=20(万元)。如果该企业分别核算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应纳营业税为1 400×3%+2 600×5%=172(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72×(7%+3%)=17.2(万元)。比较可知,分开业务核算可以节省税款200+20-172-17.2=30.8(万元)。此外,对于代开票纳税的物流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因此代开票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将支付给其他联运企业的费用单独分开,由联运企业单独开具发票,而不要合并开具发票。
内部承租有技巧
税法对特定经营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标准,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判断标准进行筹划。
案例四:东方物流是一家集装卸、搬运、仓储、租赁为一体的综合性物流公司,企业在向集团外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向集团内部提供服务,2006年企业决定将30间闲置厂房全部改造为门面房并以每间每年2万元的优惠价格出租给内部职工6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企业以承租承包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或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或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的前提下,如果承租者或者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企业向承包者或者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交纳营业税,如果该项资产是不动产(厂房、店面等),还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交纳房产税;但是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企业对内部职工出租不动产时,应尽可能要求其不要办理营业执照。
方案一:承租人即内部职工领取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东方物流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20 000×30×5%=30 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0 000×(7%+3%)=3 000(元),应缴纳房产税为600 000×12%=72 000(元),每年合计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为30 000+3 000+72 000=105 000(元)。
方案二:出租时要求内部职工不办理营业执照,并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则该企业不用缴纳每年105 000元的税收,6年就可以节省税款105 000×6=63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