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我们也有大量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实践,小编也给大家做了下总结,针对施工企业税务筹划主要可以采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点
借助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节税。建筑施工类企业有时候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筹划,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税效果很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轻该类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建筑施工类就需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及时跟进和了解,以便以此实现节税预期。并且,此种税务筹划方法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合法的避税方法,不会有什么违法行为出现,更加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优化企业管理模式,增加可抵扣进项。避税通过抵扣的方式来进行是不错的方法,这对于施工类企业来说也是如此。不过,想要通过增加可抵扣进项的方式开展筹划活动就需要去优化企业的管理模式,然后再利用这些基本的进项来实现抵扣,让企业的避税工作做得更好。所以,有关于这一方法,企业也需进行重点把握!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纳税的时候一般是和企业的成本相关的。通常,企业成本高,纳税支出也就会相应减少。因此,施工类可以通过直接提高企业成本的方式来进行筹划。一般来说,提高企业成本的时候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来进行,将折旧费用计入到当年的成本,增加企业成本,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
将企业注册到税率低的地区。现如今,国家为了推进某些地区经济发展,会给予当地较多的政策优惠。所以,施工类企业可选择将企业注册到税率低的地区,以此来享受低税率缴纳税款,从而以实现税负的大幅减轻。因此,施工类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也可以通过将企业注册到税率较低的地区来进行∞大家知道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了吗?不管是施工企业还是其他的都会有税务筹划的需求,只是很多人都没这块的意识,我们可以帮助大家做好税务筹划,节约企业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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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思路及方法建筑行业特点
对大部门建筑工程行业来说,税收行的无票支出的情况较多,主要体现在:
劳务人员工资;
采购建筑材料等物品;
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
而无票支出会导致该企业账上利润虚高,导致企业承担过高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行业企业需要通过合法合理安全的方式解决成本票入账问题,从而降低“利润”虚高导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高问题。
案例分析
某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正式员工200多人,另外有一大部分是建筑劳务人员,A公司在接到甲方业务委托后,会将一部分施工、安装的工作转包给第三方。由于第三方是个人,无法提供发票,因此以现金结算,无进项票和成本票。但A公司给甲方公司开按9%的税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很高。
【解决方案】
通过对A公司业务方式及特点进行筹划,帮助A公司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独立核算的个人独资企业B,体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个人独资企业给主体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建筑设计,劳务服务)普票,主体公司给个人独资企业汇款,实现三流合一。而个人独资企业B开出的发票作为主体公司A的成本票,解决主体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成本票缺口问题。
笔者所在园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
一是定额核定:核定个税1.5%,但要求企业年开票量在400万以上才能申请享受;
二是定率核定:核定个税0.5%-2.1%,增值税1%,附加税0.06%,综合税率0.5%-3.16%。
【温馨提示】
税务筹划不是逃税漏税,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降税;一切筹划都是以改变商业模式和改变运营方式为前提,通过商业模式和运营方式的小调整,就能起到翻天覆地的变化!
设备安装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并且,这两种经营业务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处理不当,就必须依据税法按照高税率纳税。
在承揽业务方面,设备安装公司还有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在总承包工程中(有资质的总承包商承接),取得一些分包工程。
限于税法对分包工程和转包工程的区别对待(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要重复纳税),在承接此类业务时若处理不当,也会增加由总承包商转嫁的税收成本,或向外“转手”的重复纳税成本。
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还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就其主要经营业务及其主要税种,来谈一下节税思路和方法。
如何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混合销售是给设备安装公司带来高税负的主要原因,解决了混合销售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成本。
但任何纳税问题的解决,都要在税收政策这个框架内进行,所以,要解决设备安装公司的混合销售问题,必须吃透现行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贷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照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核算设备的销售额和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即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但如果是销售并安装非自产的货物(设备),纳税界限就比较模糊了,并且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 (1)设备安装公司为了赚取非自产设备的差价,往往与安装工程“打包”,即操作成“一揽子”工程,这就变成了混合销售,依据税法要按17%缴纳增值税; (2)购买设备和安装服务的工商业客户,为了取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也往往要求设备安装公司把设备买价和安装费用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这也变成了混合销售。
针对现存问题,我们的节税建议: (1)尽量把“非自产货物变成自产货物”。
即对一些可以改造的非自产货物(能进半成品的尽量进半成品),进一步改造或加工,变成了自产货物。
这样,对政府、房地产公司等那些非增值税纳税人来说(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就可以分别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建筑业发票,从而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2)拆分公司,从事专业服务。
这是针对缴纳增值税需要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的大动作,或说策略。
即把一个设备安装公司拆分为设备销售公司和建筑安装公司,设备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设备,收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公司专门从事安装服务,收款开具建筑业发票。
配合一定让利的商业谈判,让一般纳税人客户接受“二对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解决设备安装业务中的混合销售问题。
如何减轻“转手”工程税负 由于受公司资质和安装能力等限制,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转手”工程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总承包商转给设备安装公司;二是设备安装公司转给其他单位。
在这个“转手”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增加税负;或者说,享受不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法明确了“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原规定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同时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对分包给个人的工程业务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这条细则一是把提供装饰劳务的纳税人“剔除在外”,二是明确除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再比照设备安装公司的“转手”现象,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1)切记符合分包性质,且不要分包给个人。
税法只对分包工程(分包给个人除外)有税收优惠,除此之外,均全额纳税。
所以,设备安装公司在“转手”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符合税法规定的分包方式,来减轻税负。
(2)签订多方合同,提前明确参与方的职责,消除“转手”现象,也就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税款。
例如,设备安装公司在承接分包玉程时,与甲方和总承包商签订三方合同,约定总承包商的承包额和自己的承包额,甲方分别打款到总承包商和设备安装公司的账户,这就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总承包商可能转嫁的税负。
在以自己为主承接工程并要向外分包时,也可以签订三方合同,消除了“转手”现象,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