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业务需要,如今很多企业都会将部分员工派去国外分公司进行工作,然而不少财会人都不清楚这类员工涉及的收支费用是如何缴纳个税的,下面深空网就跟大家详细讲一讲。
问:对于公派去外国工作一段时间的中国人,请问在帮其计算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否能参照来华外籍个人享有的免税项目优惠来计算?特别是对于外派人员在外国,由其外国公司直接支付给房东的房租,或者是用有效票据报销的房租,是否可以在计算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免于算税?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因此,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是包括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
企业代职工支付的房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境外劳务费如何代扣代缴个税支付境外劳务费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20%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支付外籍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在需要扣缴个税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聘请国外员工到境外工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说?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员所应尽的义务,如今很多企业都会聘请相应的国外人员进行工作,不少财会人并不清楚这些国外员工到境外工作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个税,下面深空网就跟大家详细讲解。
问:我公司在美国聘请人员负责当地售后工作,每年到中国十天左右。
这些人的工资先由美国子公司代我公司垫付,我公司再一次性支付给子公司。
请问这些美国员工的工资是否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9条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问题中的美国人受雇于境内企业,境内企业负担其工资薪金,但其不在中国境内工作,那么其所得无论支付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