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有以下: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3、企业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4、企业近3年工程质量合格;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形式主要分为三种:1、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工资也是由承包人支付;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承包劳务作业。
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综上所述,各类型企业如果要进行劳务分包需要满足一定的行业标准,也就是要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审核的标准国家有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劳务分包资质有哪些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有: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
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扩展资料:
住建部发布了2014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并于2015年1月1日执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同时废止。劳务分包资质调整为施工劳务资质,明确施工劳务资质不再划分类别与级别,取消了承包范围的限制,明确“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参考资料:劳务分包资质-百度百科
工程劳务分包资质?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是从事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是指承接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时需要具备的资质许可。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规定,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符合甲级资质的条件,其中包括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公司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劳动力资源。
另外,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还需要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能力、质量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在申请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区有关规定执行,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
办理流程一般包括现场审查、申报、初审、复查、公示、发证等环节。
取得工程劳务分包资质许可之后,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程劳务分包业务。
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有效期是多久?如何进行延续?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条例》规定,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有效期是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审查。
延续申请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出60天,并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和文件。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可以予以延长资质等级有效期三年。
若未能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或者不能通过延续审查的,工程劳务分包资质将自动失效。
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是从事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所必须具备的资质许可,需要符合国家、省、市、县、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取得资质许可后,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资质有效期届满之前应当及时进行延续审查,确保资质的持续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