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避免税务风险必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准确地遵守税收法规规定,而导致企业可能产生的损失,包括遭受法律制裁、名誉受损的风险。这种损失可能会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遭受税务部门的查处除补交税款外,还加收税收滞纳金、罚款;二是企业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等而损失应得的经济利益。
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企业管理者纳税意识淡泊,甚至无视税收法规规定,挑战税法的尊严与权威。
主要表现为故意隐瞒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甚至采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种非法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以上行为体现了纳税人的主观故意性,对此必须严惩;同时加大税法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健全纳税信用登记评定制度,加大对依法纳税者的表彰与奖励。
企业办税人员对税法的理解不准确产生的税收风险。
对于这类税务风险,企业并不具有主观故意性,而是因为相关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税法的理解不准确造成的。结果表现为企业有可能少交税款,也有可能多交税款。
对于这类税务风险,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采取提高办税人员的专业能力,规范涉税流程等措施解决,也可以从外部聘请专业税务顾问。目前不少大型企业专门成立了税务部,从财务独立出来,专门从事税务工作,办理涉税业务,目的就是加强涉税风险管理。
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带来的税收风险。
对这类风险,由于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企业在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的接受。
对于这类税收风险,由于企业不能控制,所以在实施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时,要有专业的团队参加决策,分析可能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在政策变化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税务产生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1、未按期申报; 2、虚列成本,包括虚开发票和虚列人工等成本; 3、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4、有多套账,一套应付税务机关,一套是对内的账,甚至还有一套应付银行贷款的账; …… 二、避免税务风险的办法: 实事求是,按照《征管法》、各税种相关法律或条例及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就不会出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长期在税务一线从事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对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一直在分析思考,个人认为,主要由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是税收政策规定理解错误。 目前的税收政策客观讲还是比较复杂的,特别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对更为复杂。实务中发现不少财务人员由于政策规定理解错误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错误、税率判定错误、增值税该视同销售没有按规定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该纳税调整的没有纳税调整,等等,可以说出现的错误五花八门。
二是财务核算发生差错。 就是企业财务人员会计业务能力欠缺或者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实务经验不足,对相关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处理出现差错,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纳税申报错误,这个问题实务中也是非常常见的。
三是恶意偷税国家税款。 恶意偷税国家税款就是通过不法手段采取隐瞒收入、虚增成本费用、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违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违规骗取国家税款等。
关于如何避免税收风险个人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学习掌握好财税政策。 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收政策近几年变化都很多,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业务需求,有针对性系统学习相关税收政策,同时注意政策学习更新。建议多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公众号等,了解税收政策动态。同时建议加强学习交流,可以加入一些财务实务人员学习交流群,大家相互探讨,这对业务能力提升也是有帮助的。还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等考试学习,因为这些考试实际与实务结合还是比较紧的,对提升专业能力很有帮助。
二是要规范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一定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纳税申报是很难准确的。
三是要注意与财税专业人士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对企业的主要业务、重大涉税事项建议多与财税专业人士交流,同时注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特别是对同一个问题,不同人员回答不同的,要特别留意,避免误导。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回答有时也不一定个个正确,有时也可能会回答错误。对有些问题的处理可以查阅各地税务机关的最新官方答复,注意比较分析。重点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所在省市税务局官方最新答复。重大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面对面沟通。
以上建议,供参考!
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是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即纳税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税收制度规定导致。
税收遵从则是指纳税人的行为符合税收制度规定,比如按规定税务登记、准时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
影响企业税收遵从的因素很多 比如:纳税意识、经济、遵从成本、纳税环境等原因。
企业的税收不遵从,体现在税收数据上如补税、罚款、滞纳金、违章处理等,这些不遵从数据影响着企业信用等级得分。
避免税务风险从企业方面来说就是要树立风险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方,可以通税务稽查、罚款等方式强制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通过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诚信推定流程、提供先进的办税途径比如电子税务局等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等方式合作遵从,现在很地区的税务机关和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通过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纳税遵从。
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的提高,税务风险则降低。
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当然是违背税法的规定了!怎么规避?该抄报税就去做,该交税交税,该合理避税避税,总之,遵税法,也能合理避税
税务管理风险及管控措施正面回答税务管理风险及管控措施:1、企业在使用或者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做到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相一致。
这样才可以避免企业因为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罚;2、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就其具体内容而言,主要包括税制改革风险、涉外税收风险、税源监管风险以及税收执法风险等。
税率和税收收入及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准确和把握税率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规模对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
详情分析企业在税务管理风险的分析与控制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处理,对于内部管理流程能够起到良好的优化效果。
通过对税务管理风险的控制,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对自身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环节,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安全环境。
因为税务管理风险控制工作涉及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对企业完善财务筹划活动能够提供良好的基础,有利于企业市场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
现阶段企业税务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财会人员缺乏专业素质;2、缺乏税务管理风险防控体系;3、信息系统不够健全。
【公司注册】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
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
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
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
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
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
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
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
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
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
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
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
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
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
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
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
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
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
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
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
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
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
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
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
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
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
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
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
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
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
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
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
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
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
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
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
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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