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企业税务风险排查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2 17:54:47

企业常见税种的税务检查风险点

  企业常见税种有哪些你知道吗?税务检查中常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常见税种的税务检查风险点,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类

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

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三)资产类

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收优惠类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五)其他类

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的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增值税    (一)销项类

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二)进项类

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三)其他

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消费税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营业税   58。股份公司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核查建议】核查内部往来、上级拨款、内部存款、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发生额,查看此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核查建议】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计算缴纳营业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查看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时,向接受劳务方另外收取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补贴、基金等价外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1。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

印花税   62。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6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每月为职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66。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67。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根据权属资料所载时间,查看相应应税面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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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

  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分支,因为企业的各项活动均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的方法直接导致企业税务核算,因此,税务风险的管理,也就是企业内部控制中对于税务一方面的管理。下文是我收集的税务风险管理,欢迎阅读!

  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

  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内在要求。税收风险管理一般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在对纳税人涉税活动中存在的引发、增加税收风险的各种风险信息进行识别的基础上,科学评定纳税人涉税风险度,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形成的情形,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应对措施,以实现税收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为后续税源管理加工、传递税收风险信息,为其进行税收风险的识别、评定、应对以及监督评价等税收风险管理活动提供一系列支撑。

  税收风险管理事项主要包括风险任务管理和风险应对管理。风险任务管理主要包括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诊断书出具、风险应对任务下达、风险任务评价监督等。风险应对管理主要包括税收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

  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上下联动,明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一)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管理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方法,就是把风险管理贯穿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形成风险管理规划、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应对任务下达、应对处理和评价监督的闭环管理系统,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的风险管理策略。“统一分析”,就是由风险分析监控部门通过对涉税信息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至任务应对环节。“分类应对”就是由相关部门按照风险分析监控部门下达的应对任务进行分别应对,即:对一般风险纳税人,采取风险提示等服务手段督促其修正申报,消除风险;对较高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评估和反避税调查等手段进行处理;对高风险和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二)实行分级联动管理

省(市)局重点税源风险管理

  (1)税务稽查应对任务由县局稽查局负责接收并组织实施。对任务实施结果进行反馈,需反馈的信息包括:任务实施过程、风险诊断书疑点排除情况、发现的主要税收问题描述、税收查补及处罚情况等。税务稽查应对任务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

  (2)纳税评估应对任务由县局征收管理科负责接收,并推送至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一科组织实施纳税评估,进行集中管理,采用团队化应对。对任务实施结果进行反馈,需反馈的信息包括:任务实施过程、风险诊断书疑点排除情况、发现的主要税收问题描述、税收查补情况、是否需要移送稽查或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等。纳税评估应对任务一般应在4个月内完成,其中特别纳税调整应对任务一般应在12个月内完成。

  (3)风险提示应对任务由县局纳税服务科负责接收,并组织实施。对任务实施结果进行反馈,需反馈的信息包括:风险提示方式及内容、企业反馈情况等。风险提示应对任务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

  应对任务办结后,各实施单位将应对任务实施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对任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办结任务的,需作出说明。

县局重点税源风险管理

  县局重点税源税收风险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上下联动” 管理。

  (1)征收管理科

  负责开发、完善、应用县局重点税源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县局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出具风险诊断书,并根据风险等级划分为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风险提示应对任务,分别推送至县局稽查局、税源管理一科和纳税服务科组织实施。负责督促风险任务应对和评价反馈结果工作。

  (2)稽查局

  负责税务稽查应对任务的组织实施、结果反馈工作。对任务实施结果进行反馈,需反馈的信息包括:任务实施过程、风险诊断书疑点排除情况、发现的主要税收问题描述、税收查补及处罚情况等。税务稽查应对任务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

  (3)税源管理一科

  负责纳税评估应对任务的组织实施、结果反馈工作。纳税评估应对任务实行团队化管理。对任务实施结果进行反馈,需反馈的信息包括:任务实施过程、风险诊断书疑点排除情况、发现的主要税收问题描述、税收查补情况、是否需要移送稽查或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等。纳税评估应对任务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其中特别纳税调整应对任务一般应在12个月内完成。

  (4)纳税服务科

  负责风险提示应对任务的组织实施、结果反馈工作。对任务实施结果进行反馈,需反馈的信息包括:风险提示方式及内容、企业反馈情况等。风险提示应对任务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应对任务办结后,各实施单位将应对任务实施情况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对任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办结任务的,需作出说明。

一般税源风险管理

  一般税源税收风险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上下联动” 管理,主要包括分析监控和纳税评估。

  (1)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监控岗位

  对基础管理类岗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采集,注重引入第三方信息;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建立、运用并持续改进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风险评估模型;通过风险分析监控平台,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税种等对其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对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申报表和相应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低风险的,实行风险提示应对任务管理,报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推送至本部门风险应对岗位实施风险提示应对,并对风险实施情况进行复核与评价;对中、高风险的,经本部门领导合议后制定风险应对任务建议方案,并将风险分析依据、结果和建议方案报县局征收管理科审理。

  (2)征收管理科

  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一般税源风险应对任务建议方案进行评价。对具有全局普遍性的问题,组织各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统一分析和风险排查。结合税源“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整合各税源管理部门的风险分析结果和建议方案,制定一般税源风险应对任务方案,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在统一推送风险应对任务中,将中、高风险的任务推送给税源管理一科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将高风险任务中涉嫌偷逃骗税的推送给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将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风险的推送给县局督查内审部门或监察室进行执法监察、监督。对风险实施情况进行督促与评价。

  (3)税源管理一科

  负责一般税源纳税评估应对任务的组织实施、结果反馈工作。一般税源纳税评估应打破区域和税收户籍信息管理限制,根据评估实施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团队化评估、联合评估、异地评估、日常评估等形式组织实施。实行团队化评估和联合评估的,由税源管理一科在重点税源风险应对团队中抽调合适人员组建专门的团队实施。实行异地评估的,根据交叉应对方案推送给相应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行日常评估的,推送给所属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推送的风险实施情况进行督促与评价。

  (4)税源管理部门——风险应对岗位

  负责县局下达的风险应对任务的组织实施。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和风险提示,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定,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任务实施结果进行反馈,需反馈的信息包括:任务实施过程、风险诊断书疑点排除情况、发现的主要税收问题描述、税收查补情况、是否需要移送稽查或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等。纳税评估应对任务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其中特别纳税调整应对任务一般应在12个月内完成。

规范流程,明确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风险任务管理

  县局负责县局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的风险任务管理,并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分析”,即:县局重点税源和根据需要带有全局普遍性的问题由征收管理科统一分析,一般税源由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监控岗位统一分析。

税源基础信息采集

  税源管理部门户籍管理岗位负责采集纳税人纳税申报、生产经营、税务管理和第三方信息,建立并维护好纳税人“一户式”征管基础档案。要加强基础信息质量管理,把好数据入口关。在日常税收户籍信息管理过程中做好申报信息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基础管理。对新入库数据,注重疑点数据清理力度,对新采集的基础数据进行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的初步分析和完善,做好日常一般性疑点数据的核实和修正工作。

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和建库

  依托国税现有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口径标准,合理采集纳税人信息,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来源,形成风险管理数据仓库。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是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是信息管税的根基所在,是进行税收分析的生命线。数据库应涵盖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出口退(免)税、国税征管的基金(费)的申报基础数据、网络发票使用信息和财务申报数据以及相关联的第三方拓展信息数据。

  注重风险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做好入库数据的筛选、量化、归集以及加工、分析、共享、传递、交换等工作,落实数据分析责任制。建立县局和税源管理部门两级风险管理数据仓库,县局由征收管理科负责,税源管理部门由风险监控岗位负责。

风险信息管理

  逐步开发、完善、应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以专业化团队实施数据应用管理。

  (1)建立和完善风险特征指标体系。科学设置风险特征指标体系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和关键。逐步建立和完善以通用指标为主体、个性化指标为补充、以风险特征事项和风险特征指标为主要内容的风险特征指标体系。根据税源管理的变化和申报等信息的延伸,不断完善风险特征指标体系,能较为全面准确地防范和查找税收风险。

  (2)建立和完善风险特征库。以税种、纳税人类型、征收方式等为分类依据,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具有明显分类特征的风险特征库。以专项性风险特征指标体系为基础,实行分类管理,研究、开发风险分析数据模型、工具。积极探索税收风险防控管理、行业专业化管理、个体税收风险管理,逐步建立分析模型。对中小税源,可以行业模型管理为主要抓手,按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和应对,推进分行业专业化管理。对个体工商业户,可实行自行申报缴税或委托代征的社会化管理。

  (3)建立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建立以县局全局性、税源管理部门区域性、出口退税部门专业性的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以专业化数据风险分析为手段,结合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体系,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对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合理设置指标选取、指标参数、指标计分、指标权重、模型计分、风险等级和风险诊断书,为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奠定基础。选择科学、合适的分析方法是税收风险分析的关键。建立专门的风险分析团队,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风险分析管理和结果反馈提炼。

风险识别管理

  加强数据分析应用,综合分析探索纳税人不同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应用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依托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和风险特征库,根据县局税源管理工作重点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实际,分期分批分指标特征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产生税收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原则上,上半年对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扫描,下半年对以所得税为主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扫描。通过分析、总结、提炼,对风险特征指标体系进行完善,以增强风险识别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风险排序管理

  根据风险分析识别成果,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估值计算,综合考虑征管资源,评定纳税人风险等级,并出具风险诊断书。建立税收风险应对机制,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拟定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不同的应对任务方案。

风险应对任务下达

  应对任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税务稽查应对任务推送给县局稽查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应对任务推送给税源管理一科组织实施(其中:税源管理部门产生的一般税源纳税评估任务视不同情况,部分直接组织实施,部分推送给所属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风险提示应对任务推送给纳税服务科组织实施;税源管理部门产生的低风险提示应对任务,推送至本部门风险应对岗位实施风险提示应对。

  (二)风险应对实施管理

  各应对任务实施单位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总局、省市局规范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规范实施应对任务。对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办结任务的,需作出说明。

稽查应对任务实施

  稽查局应按照总局、省市局统一规定的稽查程序,实施税务稽查应对工作。

纳税评估应对任务实施

  对于纳税评估应对任务,实施单位应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和省市局相关操作规程的统一规定开展工作。对其中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类风险应对,应按照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规范纳税评估中止程序,在企业出现全面停产、进入破产程序以及正在稽查等不适宜继续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情况时,可以中止纳税评估,由实施单位在辅助征管系统中填报《中止纳税评估申请审批表》。

风险提示应对任务实施

  对于风险提示应对任务,由有关实施单位按照总局有关要求,以及省局《重点税源风险提示应对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县局有关要求,向企业发出风险提示。

  (三)风险管理绩效评价

  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过程督促和评价工作。

结果反馈

  风险应对任务规定办结时间截止后,各实施部门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客观反映风险应对情况,逐级上报给上一级部门。省市局重点税源应对任务,由归口部门按相关文件要求将结果反馈给上级相应单位;县局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风险应对任务结果逐级反馈结果至风险任务发起部门;风险任务发起部门将汇总结果反馈给征收管理科。

评估分析

  各实施部门在结果反馈中应注重对风险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估分析,以促进风险管理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管理情况的评定标准包括:

  选案准确情况,考量实施的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应对任务的准确性等。

  风险应对情况,包括风险诊断书疑点排除情况、风险应对任务实施及时性、案卷信息完整性、风险应对任务执法规范性、风险管理对象投诉情况、风险应对成果等。

风险特征指标体系修正

  根据风险管理情况,征收管理科、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监控岗位完善指标体系和参数设置,提高风险识别针对性。

成果转化

  促进税源管理的完善是税收风险管理的目的之一。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对风险应对情况进行分类别汇总分析,提炼共性涉税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完善管理措施,指导征管实践,强化后续征管。对发现的较为重要的特殊问题,提请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优秀案例评选

  充分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和借鉴作用,促进风险管理的规范高效和质量的持续提高,开展优秀案例评选。县局征收管理科负责纳税评估优秀案例评选。评选工作暂按《纳税评估优秀案例评选办法》执行。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优秀案例评选。评选工作暂按《优秀税务稽查案件评选办法(试行)》执行。

绩效考核

  科学划分税收风险管理事项和部门、岗位职责,县局将税收风险管理相关内容列入县局岗位责任制考核,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也应将相关内容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实行税收风险管理绩效考核,落实税收风险管理责任制。

税收风险管理相关注意事项

  (一)注重统筹协调

  要充分发挥税源一体化管理机制的作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事项,避免多头、重复下达工作任务。要注重事权的相互制约,风险监控分析与风险应对管理实行有效分离。

  (二)注重回避责任

  风险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实行“一人多岗”的,原则上户籍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户籍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注重保密责任

  风险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注重监督制约

  履行下户调查执行时,应坚持双人上岗。

  (五)注重纳税评估形式

  纳税评估应根据风险来源和任务的特性,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风险来源特性可以分为重点税源纳税评估、行业纳税评估、专项纳税评估和日常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应打破区域和税收户籍信息管理限制,根据评估任务的特性,可以分为团队化评估、异地评估、联合评估等。

  (六)注重纳税评估案头分析

  充分认识案头分析是纳税评估的主要环节,也是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等其他税务检查方法的最大差别。

  (七)注重纳税评估案件移交

  对纳税评估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明显偷逃税嫌疑的,应移送税务稽查处理;如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移送国际税务部门处理。

  (八)注重纳税评估方式

  在案头分析环节,如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或需要企业提供一些资料来印证分析的,可以采用税收调查的形式,避免使用税务检查方式。

  (九)注重纳税评估档案管理

  纳税评估任务办结后评估人员按“一案一卷”的要求建立档案,并移送本部门综合岗位纳入档案管理。

  (十)注重规定的时效性

  本意见如与新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税收风险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要从服从、服务于全局税收管理工作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统一要求设置本部门风险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进行人员的合理配备,明确分工合作,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部门配合,主动协调

  税收风险管理是一项分工协作、相互联动、相互渗透的综合性工作。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要主动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有效联动机制,使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通畅、有序开展。征收管理科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不断总结,完善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不仅需要税收专业业务知识,注重方式方法,更需要实践经验的总结积累。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及时掌握实施进展和完成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统计分析,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风险变化特点和趋势,研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探索有效的风险管理定性定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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