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资质申报公告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0-23 16:44:04

资质申报新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自6月29日(

下周一

)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

无纸化受理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

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

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

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函。

申报材料报送方式不变,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执行。

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0年

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无纸化受理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

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

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

无纸化受理方式

(一)对实行无纸化受理的事项

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函

申报材料报送方式不变, 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执行。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

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

(二)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完成资质申请的受理后

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3日

编辑:标经理(ID:biaojingli01)

怎么申请建筑资质

建筑资质办理流程:1、根据资质标准,配齐人员,设备,社保等等条件;2、购买法人卡,自然人卡,填写卡内资料,制作申请表;3、准备所有资料所需的复印件及原件;4、用法人卡上报申请事项;5、通过审批,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住建部: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

12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

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企业资质申请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包(须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请办事指南、申报软件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通过资质审批系统在线受理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凭证。

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

我部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部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准公告。

对企业申报业绩项目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为X X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X X资质。

本人承诺,已明确知晓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指标,并承诺本企业已达到资质标准全部要求。

本人承诺,本企业填报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所填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发承包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材料齐全,不存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晚于项目开工时间等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形。

本人承诺,本次填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情形。

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业绩项目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导致被撤销资质,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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