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金额开错了处理方法:
若纳税人发现代开的发票有错误的,应持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前台作废代开发票.
(2)纳税人门前代开发票时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发生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对多征的税款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作为预缴税款入库的税款,应在开票的次月增值税申报时抵顶应征税款,抵顶后仍有多缴的,办理退税手续;
当月作废票重开发票时,在开票金额不变情况下,可不重新缴纳税款,在开票金额变更情况下,不能只作废该发票和将之前税票附于新开发票后作缴税凭证,应重新缴纳税款.之前的入库的税款在下月申报纳税后仍产生多缴的办理退税.
(3)作废发票后如需重开,则需要在电子税务局重新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单》,网上审批通知后自助终端机扣缴税款并打印发票.
扩展资料
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备注栏。例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预付卡业务开票、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等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应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