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大费用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投资者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且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投资者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于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因此,投资者应尽可能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二)拆借筹资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是如此。但因筹资方式不同,企业的税负也不一样。通常,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筹资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所以,利用拆借、贷款资金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较好的筹资途径。
(三)租用设备
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直接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如果购买设备,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租入设备,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应将租用设备作为一个重要的备选方案加以考虑。
(四)利用信托
信托,即将其资产或盈利交由另一经济主体,让该受托人成为该项财产的占有者,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信托筹划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立信托机构或者和某信托机构达成协议,让原本不在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名下,以利用税收优惠达到节省税收的筹划方法。
(五)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有经济联系的企业或经济机构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的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由于转让定价是一种人为操纵利润,减少纳税的行为,因此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重点,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筹划的空间已越来越小。
(六)挂靠设立
如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生产经营挂靠在科研单位而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分设联合进行筹划,也就是将经营项目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己负责其中的一个,将其余机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设为他人,如自己的亲人或比较亲密的朋友,然后通过这些机构的联合经营,互相提供有利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伙企业的税收如何缴纳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例1: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如果所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综合税负略低。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 000×35%-6 750)] ×2=336 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如下:1、增加企业的消费支出;2、转让定价多发生于一些产品交换或销售过程,主要是通过共同的利益,在交换时转移利润或者分享利润的方式,使之间的商品非常见的价格去转移,但是此种方法目前常被税务部门重点检查,因此使用需注意;3、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直接抵消税前利润,但是只能按计划折旧,如果购买设备,投资者不仅要在早期支付大量资金,还要扣除生产量。
从税务筹划的方向,如果设备是租赁的,承租人可以减少以前的利润税通过支付租金,减少税立足于业务活动,进一步降低应付金额纳税,因此,公司应采用租赁设备作为考虑的主要替代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