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没有同类价格的物品那要怎么算消费税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12 15:40:37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扣除;“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注意这里的“直接出售”,是指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情况;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按照你的描述,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加工一批粮食白酒(复合计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首先考虑受托方自己是不是出售这种酒,如果受托方自己也出售这种酒,那么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用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不用计税价格,否则,用计税价格。

然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如果卖价高于刚才说的那个受托方自己出售同类消费品的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则委托方按差额计算补交消费税。

以上是我一个字一个字敲打的,希望能帮到你,不明白再追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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