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处理向优秀员工颁发现金奖励 年会期间,企业向本年度评选出的优秀员工颁发证书以及现金奖励,属于年终奖的,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以外的奖励,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奖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外购礼品赠送客户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增值税需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做账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方面,外购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针对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限额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方面,对于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礼品供应商同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等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实际承担增值税为0;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礼品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情况下),此时视同销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承担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确认的业务招待费的全额,而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仅能扣除实际发生额的60%,剩余4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赠送礼品,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礼品价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实务中,这部分税款是由企业承担,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外购礼品赠送内部员工 外购礼品年会期间发放给本单位员工,账务上计入福利费,增值税方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个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法量化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发放时,根据员工所在部门,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类科目: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商品时,也可以直接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发票不抵扣勾选”,此时做账时,直接将进项税额计入“库存商品”,后期无需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将自产货物发放给员工 会计处理上,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相关收入、成本的确认和结转和正常销售产品一致。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发放给员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具体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5、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客户 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账务上不确认为收入(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直接计入费用支出,同时注意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的规定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急求答案甲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8月为促销有以下五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商品8折销售,即原先价值为1000元的商品,现在售价为800元。
方案二:买一赠一,即顾客只需花800元即可购买原价800元的商品,同时获赠价值200元的商品,且价值200元的商品的购进价格为140元(以实际收取的价款800元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后,按照原品与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别填写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则按照分摊后的金额分别计算原品与赠品各自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买一赠一,即顾客只需花800元即可购买原价800元的商品,同时获赠价值200元的商品,且价值200元的商品的购进价格为140元(将赠送的200元的赠品单独开具发票,则不仅原价800元的原品按照800元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后的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赠送的200元的赠品也按照200元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后的价格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方案四:顾客赊购货物满1000元,在10天内付款,甲商场给予20%的折扣:顾客在30天内付款甲商场不给予折扣。
假设顾客在10天内付款。
方案五:顾客购物满1000元可从甲商场获赠200元的现金。
甲商场的销售利润率为30%,即若销售额为1000元,则进价为700元。
上述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
另外,甲商场每销售原价1000元的商品,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50元(不含增值税)。
假设甲商场销售和购进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购进的商品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设甲商场促销活动的顾客均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工作要求】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