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企业重组税务筹划团队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8 01:10:44

(1)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企业为进一步壮大实力,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需要组建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这时就面临是组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决策。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待遇上不一样,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同是法人实体,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缴税;而子公司则为一个独立法人,要单独纳税。一般而言,新扩建企业经营初期若亏损,则以办分公司有利;之后若赢利,则以子公司好,特别是子公司若在国外,利润不汇人母公司则可以不必合并纳税,可以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所谓企业重组是指企业经营发展到一定时期,原有组织形式已制约了其进一步扩展,要改变原有组织形式。重组时,税收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

  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案例研究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占主体地位,近年来随着国家纵深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发展活力,国有企业之间和国有企业内部以并购重组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的行为成为常态,这对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新动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同时带来比较复杂的涉税问题,本文根据笔者所在集团公司内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涉税问题处理实例,剖析相关税法与国资法规,从税务与账务处理的不同角度,对国企并购重组所衍生的多种问题展开充分讨论,最后提出其涉税风险的解决建议,希望对涉及并购重组的国企主管部门与涉及并购重组的国有企业有所启发,选择适合自身的最佳并购重组方式、达到预期的税收目的并化解政策风险。

案例

  (一)案例企业概况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建工”)是广西区政府直属国有大型企业,下属有子公司22家,其中建筑施工特级资质企业5家,现有正式员工2.8万人。2017年名列中国500强企业第191位,实现营业收入905亿元,利润首次突破20亿元。作为西部地区建筑企业的排头兵,广西建工计划2022年营业收入突破1820亿、跻身世界企业500强。

  广西建工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是广西建工旗下进行产融结合、开拓新业务的投资公司;其原为全资子公司,后因采用明股实债方式融资,股比降为96.71%,现属绝对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总资产40亿元。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建公司”)是广西建工旗下的主力子公司,其原为全资子公司,后因采用明股实债方式融资,股比降为93.08%,现属绝对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116亿元。

  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小贷公司”)是一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广西建工2014年5月为整合集团内建筑上下游产业链贷款业务而成立的二级子公司;2017年底小贷公司净资产为44,725万元,其中注册资金4亿元,4,725万元为小贷公司经营积累。

  (二)企业重组事项

  由于金控公司与小贷公司同属广西建工的金融板块,两者的业务有一定的交叉点;根据广西建工《关于南宁市大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整体并入广西建工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桂建集团政字〔2017〕51号),集团把一建公司的小贷公司整体并入金控公司。

相关的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中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外发生经济或法律结构重大改变时的交易,具体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与分立等。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事项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①重组业务不是以减免或迟交税款作为主要目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②收购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该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在重组业务发生后的连续12个月内保持原实质性的经营;④重组业务中取得股权方在重组日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该部分股权。”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在股权收购中,将上述收购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该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调整为50%。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资产、股权划转,100%直接控制的全资居民子企业之间,及受同一或共同多个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子企业之间可以按照账面净值来划转资产或股权,凡不是以减免或迟交税款作为主要目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或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保持原实质性的经营,而且划出、划入双方企业都没有在财务上确认损益的,则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相关的国资法规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提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由于实施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而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来转让企业产权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采用当地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或该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数值为基础来确定。

企业重组的股权变更方案比较

  现针对上述税法与国资法规依据,结合集团一建公司、金控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三种股权变更方案的税务成本与税务风险进行比较,以供选择最优方案。

  (一)无偿划转

  在无偿划转方案下,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就小贷公司的股权划转签署《股权划转协议》。本次划转在广西建工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故对单体企业权益不产生影响,也对当期财务、及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本方案中,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只需以对小贷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40,000万元作为本次划转标的便可。

  【分析】无偿划转是较为特殊的一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方式,是在兼并重组的前提下,以无偿形式对各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调配的一种资源优化手段,具有行政性特点,降低了资源调配的阻力和成本,提升调控速度。无偿划转本身并不具有免税属性,尽管本方案中金控公司将一建公司划入的小贷公司股权作为实收资本,在方式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免税的范畴。但是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均有引入明股实债作为战略合作方,广西建工持一建公司93.08%股权,持金控公司96.71%股权,均不符合《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100%直接控制的全资居民子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条件”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所述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独资企业(即全资)之间的无偿转移;该文件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不让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尽管此方案股权划转成本低,但在合规性上无法采用无偿划转方案。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

  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案下: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就小贷公司的股权转让签署《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是在广西建工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故对单体企业权益不产生影响,但对一建公司当期财务、税务及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4,72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40,000万

  投资收益    4,725万

  金控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 44,725万

  贷:银行存款 44,725万

  【分析】一建公司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其转让小贷公司股权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或小贷公司最近一期(即2017年)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数值。由于股权划出方一建公司确认了4,725万元所得,违反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股权划出、划入双方企业都没有在财务上确认损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故不符合有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只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所以本方案中,一建公司与金控公司虽属于同一控制下的股权划转,但应以小贷公司净资产44,725万元作为本次转让标的,一建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4,725万元,从而影响一建公司当期利润总额4,725万元,同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8.75万元(一建公司2017年1月1日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方案虽然能实现企业重组的目的,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708.73万元,明显不划算,并不是最优方案。

  (三)股权支付方式收购

  金控公司采用股权支付方式收购一建公司的小贷公司股权,签署的《股权支付方式收购协议》。本次股权收购在广西建工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并没有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故对单体企业权益不产生影响,也对当期财务、及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金控公司向一建公司购买小贷公司100%股权,将采取金控公司本企业股权支付形式支付100%股权交易总额,拟作为一建公司对金控公司的增资。这样做目的是为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条件,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金控公司 44,725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40,000万元

  资本公积    4,725万元

  金控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小贷公司 44,725万元

  贷:实收资本 44,725万元

  【分析】在采取股权支付方式收购方案下,一建公司以持有的小贷公司股权作为增资的对价、成为金控公司股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①收购与支付股权比例均为100%,大于规定比例;②金控公司取得小贷股权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小贷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同时也不转让此股权)。本方案的好处为一建公司、金控公司在本次股权收购、股权持有期间均不产生税务影响,既实现广西建工企业重组目的,又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金控公司经过此次收购小贷公司股权,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由5.17亿增加到9.64亿,这极大提高了金控公司作为广西建工投资平台的实力与承接PPP项目的能力。综上所述,本方案明显比前面两个方案更有可行性。本次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是“延期交税”,一建公司在对外出售所持金控公司股权时,将重新面临涉税问题。(如表所示)

总结与思考

  在我国国企不断改革的大背景之下,企业资产重组成为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战略手段之一,如果国企能够合理运用上述税法及国资规定来进行国企重组的税收筹划工作,将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与节约大量的现金流,有利于国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质增效。因此,笔者认为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是“延期交税”,其强调“以减免或迟交税款作为主要目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所以建议企业在资产或股权重组过程中,充分利用该“延期交税”政策,既完成国企改革改制重组的同时,又能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框架的税负最优化。对于国有企业重组业务涉税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一些思考建议。

  (一)建立并健全国有企业涉税风险的内部防范机制

  一是国有企业必须将涉税风险的防范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涉税风险防范理念植入整个企业发展理念中,让企业员工全员参与。明确税务风险防范的责任划分,提高彼此的协同性,形成国企自身自上而下稳定的涉税风险防范系统。

  二是国有企业要建立自身的涉税风险管理库。平时坚持吸收日常的涉税风险案例与知识点、更新最新税法内容;通过将具体企业重组方案比对本企业的涉税风险管理库,就能够在实施前准确识别出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点,从而建议国企领导层或者战略部门调整具体重组方案、做好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二)在国有企业内部机构中增设独立且专业的税务部门

  国有企业应当在其内部集中最有税务专长的财务人员,如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财务人员,搭建企业独立的税务部门,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业务中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层级多,若企业税务人员在论证过程中存在对税法理解模糊的地方,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详细沟通后才能继续项目论证,从而防范涉税风险。

  (三)国有企业实施企业重组前经主管税务机关裁定重组方案

  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同的,故国有企业重组方案要充分考虑采取何种重组方式才能与税收优惠政策所适配;重组方案中的任何涉税问题,如合同形式、组织结构等是否与税法规定相适配等,都必须在企业重组实施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交流,让其对本企业重组方案的税务可行性给出专业性指导意见,在事前做好涉税风险的防范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慧.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研究[J].财会通讯,2017,(02):115-119.

  [2]林月秀.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思考[J].财会学习,2017,(23):01-03.

  [3]文宇.特殊性重组业务的财税处理案例探讨[J].会计师,2017,(05):13-14.

  (作者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包括哪些

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要求的范围内,并购双方从税收角度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并购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弱化了企业并购重组时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原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重组中利用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热衷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等区域的企业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格局。二是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并购税收筹划不再可行。原所得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差距,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等方式成为外资企业可降低税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内、外资企业无差别对待,这使得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途径失去意义。三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总体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企业并购重组中最大的税务负担就是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降低为25%,减轻了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加了企业并购重组的热情,使企业并购重组中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使企业并购时进行所谓的“免税筹划”难度有所提高。其次,针对并购亏损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的筹划计算方法有所改变。最后,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并购时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以节省所得税款。

对当前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一些建议

第一,企业并购前目标企业选择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时,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享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譬如西部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第二,企业并购中不同支付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实践中,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并购、股权并购、承担债务式并购和综合债券并购。以上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务处理各异,也为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并购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由于两种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价值基础不同,而使并购后并购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从折旧角度考虑,就并购企业而言,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并购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资产原账面价值,如果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并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支付价格,一般情况下支付价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额增加,计提折旧也随之增加,从而使并购企业增加折旧额而节税。

第三,并购融资方式选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从税负筹划的角度分析来看,采取企业内部融资方式由于资金使用者和所有者为同一者,资金使用成本不能在税前抵扣,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税负较重。采取股权融资方式,企业只为股东支付股利,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流出大量现金,但其会稀释每股股东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股权,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许在税前抵扣,增加税收负担。采取向银行等贷款方式,并购方除少量的手续费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一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可以起到减少企业所得税款,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而发行债券的方式,首先,在时间上和流程上要比银行信贷灵活很多。其次,如果发行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企业业绩良好,债券持有者愿意将债券转为股份可以免除债券到期还款的压力。最后,由于债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发行债券方式融资所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

在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纳税筹划不但能为企业创造现实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从内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切实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今后还需要对其进一步研究,发挥其合理作用。

大家都在看

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一、相关含义1、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股权收购税务筹划

2、递延纳税筹划法满足特定条件的股权收购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

企业进行并购的税务筹划工作重点

筹划点:一、争取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税款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处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