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申请表
按照人性化原则,分别将四部门办理的登记申请表格按照设立、变更及注销事项合并成3大类综合表格,各事项办理实行一表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内容。
企业申请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
申请材料受理
由综合登记窗口一次性统一收取并审查相应的申请材料,对收到的“四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收到的“四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办理登记
实行统一受理,各级中心综合登记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及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查相应的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合格后录入或复核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处理后,通过平台发送到四部门登记窗口,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业务要求进行登记。
各级中心综合登记窗口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已有中心安排录入人员的,采取过渡方式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材料审查
实行信息互认,四部门审查的相同登记事项和申请材料,由综合登记窗口审查后,四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发放营业证照
实行“一证四号”,四部门分别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保险登记号依次发送至平台,由综合登记窗口打印并颁发载有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保险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一证四号”营业执照),并同步实行“一证四号”营业执照的电子证照。
档案共享
按照“一户一档”方式,申请人统一向综合登记窗口提交“四证合一”申请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建档。国税、地税及社保部门共享电子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