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1)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①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规定的贵重货物)。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 公司 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2)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①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 小规模纳税人 ,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 增值税 、 消费税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②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委托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提供“销售账”。
代理出口证明如何办理退税法律主观:出口退税证明如何开具办事单位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办税厅)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或流转税科;办理条件凡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和特定退(免)税企业。办理程序(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受托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协议注明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3、代理出口协议。退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二)补办报关单证明:出口企业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在货物出口后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主管退税机关核查有关电子信息和已退税数据,确认未退税的,可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三)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企业因商品退运需办税务证明的,须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资料,主管退税机关核查相关电子信息,确认未退税的,可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如已退税,应在追补已退税款后,再出具上述证明。(四)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办理。(1)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需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2)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办理。(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需持手册原件、《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五)来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六)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企业对已往外汇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因故遗失需办《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向退税机关提供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等资料,退税机关和对有关信息,确认未退税的,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办理时限对已受理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除单证或信息不齐外,当月必须审批完结、办理退库手续是否收费不收费。以上就是出口退税证明如何开具的资料以及办理流程的法律信息。
法律客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给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财税字[1995]92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持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协议;
(二)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如属代理方结汇的,还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将委托方开具给代理方的该批代理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收缴注销(财税字[1997]14号;1998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规定,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各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科专用发票;并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方能签署意见和印章(国税发[199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