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如何处理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9 12:13:54

量身定制税筹方案 建筑工程行业的企业在税筹上面是有很大规划空间的,包括基础用工、设计、技术等各种支出,通过税收筹划平台量身定制独属于自己的一套比安财穗税筹方案,对公司各项税负进行合理避税后,能节省下很大一笔支出,同时也能规避许多的税务风险。

清包工合同 很多建筑劳务公司在进行避税的时候,都会直接选择清包工合同来进行避税。

因为中国税法有规定,对于一些基本的建筑劳务公司来说,依法按照税法规定的话,是需要缴纳11%的税务的。

所以建筑劳务公司如果想要合理的进行避税的话,那么就要选择清包工合同,这种合同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可以轻易的就帮助到劳务公司合理的进行避税,而且这种避税方法还是被允许的。

总包签清合同 使用这种方法来进行避税的话,不用担心需要承担过多的税务风险,因为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这种方法有着一定的避税要求,建筑劳务公司不要随意使用,在使用之前一定要先签订合格的合。

建筑设计行业,要合理避税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说到设计行业,人们都知道利润丰厚,那么建筑设计更是其中的佼佼者。当然针对建筑来说的话,不管哪方面利润都高,所得税也自然就高,那如何才能针对性的合理解决建筑行业税负压力大的问题呢?

这里的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建筑设计公司,本身利润高,但经常缺成本票,所以企业所得税高。而设计师们,自身价值高,设计图纸获得的报酬工资也高,所以个人所得税也难免会很高。而针对这两个方面,都可进行合理合规的税务筹划。

针对设计师个人所得税高时

这个比较简单,不管是设计师在自身公司做设计业务领工资,还是在外面兼职帮其他企业做设计业务被要求提供发票,都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解决。个人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去承接设计业务,并获取报酬并开票。不仅解决了自身的个税问题,也为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成本发票。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个税核定在0.5%-2.1%,综合税负3.16%以内。比如收取300万的业务报酬开票,只需纳税8万左右即可完税。

针对企业所得税高时

同样,企业也可用上文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来解决企业缺成本票问题和企业所得税高分红税个税高等问题,适用范围广泛,能解决的问题多,但这个更适合短期使用。

如果企业想要一个能长期稳定的政策,可以考虑园区办理有限公司返税政策,不仅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问题,增值税也可得到一并解决。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返还给企业地方留存部分70%-90%。比如企业纳税100万,次月即可获得当地财政局的税收扶持返还30万-40万左右。纳税上千万的企业还可和当地财政局一事一议。

小结:这些政策都是属于园区总部经济形式,无需企业实体入驻,但需要企业有真实的业务,和做到三流一致。用好政策,合理合规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联合投标的税务风险如何把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联合投标处理不当,将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联合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与联合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联合体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例如,要采购一个空调,空调到现场去安装,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

  假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其中A是卖空调,没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B是安装空调,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分工协议里明确写明由B负责安装,那这家联合体就满足招标文件。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在分工协议里没写谁来具体承担安装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所以共同投标协议里的分工很关键。

  又例如,含有钢结构建筑的总承包招标,投标人A是建筑施工一级资质,同时其还具备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投标人B是钢结构一级资质,两家组成联合体各自来投标。

  投标时,A 又把其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也放到投标文件里了,那么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应该按照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来认定,结果这家联合体不符合要求。要保证该联合投标有效,满足投标要求,投标文件里面不放A的钢结构二级资质。或者在联合投标协议中的分工协议里面明确钢结构部分是由B来做,那么即使A在投标文件里附了一个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仍然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必须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并以牵头人名义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招标项目”是指同一项目合同。如总承包项目只有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也即只有一个合同,这样的招标项目是“同一招标项目”;又如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分多个标段,也即每一个标段都是一个合同时,各标段都为“同一招标项目”。

  因此,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这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也即不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A公司又单独在二标段投标,这即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个招标合同中投两次标,是无效的'投标行为。

联合体中标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第48条第一款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第78条第(二)项 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根据以上法律政策的规定,联合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参与联合投标的各方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没有提交给招标人,而且没有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内的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联合体成员与牵头人签订分包合同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分析

  (1)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分析

  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的意思表示是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A施工,A向辽建集团交纳管理费。该协议形式上为合作,但在辽建集团参加投标过程中,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也未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中标后亦未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A也未按法律规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行为非经建设单位认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

  (2)A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辽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重复中标。A和辽建集团对此均是明知的,双方签订合作招标协议,就是为了规避建设单位的要求,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再加之双方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实属违法分包协议,据此应当确认A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无效。

  (3)《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后,其违约金条款是否支持的法律分析

  A依据无效的协议请求辽建集团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鉴于A已向辽建集团提供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辽建集团也实际使用保证金进行投标,故辽建集团应赔偿使用A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A利息损失。

联合中标的税收风险

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

  在联合投标操作业务中,某施工单位(一般是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牵头人与联合体各方不签订分包合同。在这种合同流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抵扣的“四流统一”的要求,联合体的牵头人及其他各方都应各自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 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业主应分别向牵头人和联合体的其他各方支付工程款。

  可是,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资金流、票流、应税劳务流与合同流不统一的现象:业主只对联合体中的牵头人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该牵头人向联合体的其他单位再行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

  此种模式下,由于联合体中的牵头人没有跟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签订分包合同,结果出现,资金流向、发票流向、应税服务流向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向业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应税服务不符,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涉税风险。

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在联合体投标的实践业务中,基于联合体名义对外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或投标函、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包金额。也存在另外一种现象: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和其他各方分别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各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工程款由业主全部向牵头人支付,然后,牵头人代替业主分别再支付联合体中的其他各方。

  这种工程款支付模式,即联合体中的牵头人代业主支付联合体其他各方工程款的模式,结果出现了资金流与、票流、应税服务流和合同流不一致,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联合投标的法律和税收风险管控

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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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挂靠风险。由于2015年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由此导致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势必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需要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业务

如果企业遇到了税务风险怎么办呢?

2、加强信息管理建设。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企业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建立内、外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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