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节税方法如下:1、改变持股模式。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也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
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2、间接持股的方式如下:(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根据《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这个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是需要被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
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风险规避方法如下:1、搭建平台的合理性:一般在公司开立之前,可以做好组织结构上的筹划。
而如果通过注册企业来故意将股东的分红收入转换为企业的经营所得,那么就具有一定的风险。
股东在外面开立企业,与自己参股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从逻辑上也并不合理;2、税前扣除的合理性:虽然股东也可以有合理的税前扣除,但是如果通过故意提高税前扣除费用,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那么就是相关的风险。
因此,用于税前扣除的项目,一定要满足合理性和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性,否则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税收不可避免。
我们所需要做的,是在事情发生前做好规划,同时,注意各种规划下的风险。
股东在开立公司之前,需要先了解分红的税收,并对未来的组织结构和税收安排做好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要注意哪些要点法律主观:合伙企业税收筹划该怎么做?(一)增大费用我国财务制度规定,投资者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且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投资者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于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因此,投资者应尽可能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二)拆借筹资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是如此。但因筹资方式不同,企业的税负也不一样。通常,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筹资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所以,利用拆借、贷款资金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较好的筹资途径。(三)租用设备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直接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如果购买设备,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租入设备,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应将租用设备作为一个重要的备选方案加以考虑。(四)利用信托信托,即将其资产或盈利交由另一经济主体,让该受托人成为该项财产的占有者,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信托筹划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立信托机构或者和某信托机构达成协议,让原本不在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名下,以利用税收优惠达到节省税收的筹划方法。(五)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指有经济联系的企业或经济机构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的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由于转让定价是一种人为操纵利润,减少纳税的行为,因此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重点,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筹划的空间已越来越小。(六)挂靠设立如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生产经营挂靠在科研单位而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分设联合进行筹划,也就是将经营项目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己负责其中的一个,将其余机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设为他人,如自己的亲人或比较亲密的朋友,然后通过这些机构的联合经营,互相提供有利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股东分红合理避税的方式有:改变持股模式、采取间接持股方式等,具体情况股东分红时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交纳税费,但采取上述方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的减少税费。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1、改变持股模式 这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也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自然人直接持股。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 2、间接持股的方式。 (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有人说,这样也不解决问题啊。但是如果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呢?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二、股东分红的条件 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1)公司当年有利润; (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2)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1)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3)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对于股东分红的具体事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股东的相关事项认定,也要由相关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