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步骤 (一)系统登录 当您进入湖南税务APP后,请通过界面右下角【我的】以个人办税身份登录系统(如果为首次登录,需要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相关实名认证)。
登录湖南税务APP后,点击下方【办税】进入办税界面,您可以直接在办税界面找到【车船税申报】,或者通过【申报缴税(费)】找到进入【车船税申报】模块。
(二)进入申报界面 进入后,请您认真阅读《车船税“掌上办”申报缴税须知》,如果符合相关申报要求,请点击【符合要求继续申报】,跳转下一个界面。
【车船税申报】模块同时提供“车船税申报”和“车船税申报查询”两个功能。如果您需要查询往期的车船税申报缴纳情况,点击【车船税申报查询】后输入对应的税款所属期、申报日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您的车船税申报信息。
请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申报的车船类型,相应勾选【新购置车辆】、【往年购置车辆】、【船舶】(以下操作均以新购置车辆申报缴纳车船税为例)。
(三)信息采集 当您勾选对应选项后,点击【申报】,便可进入车船税信息采集界面。您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车辆所处街道乡镇”“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点击【下一步】,进入车船税税源采集界面。如果您在上一步选择的是“往年购置车辆”,则会自动为您调出历史已税源采集的车辆信息。如果您在上一步选择的是“新购置车辆”,则需要点击【加号】添加车辆税源信息,进行车船税税源采集。
在进行车辆税源信息采集时,请您正确录入车辆的相关信息,系统会根据您录入的车辆信息,自动带出“车辆单位税额”及适用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点击【保存】,完成车辆税源信息采集。
您可以在【车辆税源信息】模块看到采集的税源情况,并能对其进行修改或删除。
(四)申报缴税 当您确认车船税税源信息无误后,即可点击【保存税源】,系统跳转至车船税申报界面。系统会根据您采集的车辆税源信息自动生成车船税纳税申报信息(含车船税减免信息),您可以点击【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减免税源明细表】进行查看,确认您的应补(退)税额等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
系统申报成功后,会跳转至缴税界面,再次确认本期应补(退)税额无误后,点击【立即缴税(费)】,在税费缴纳界面上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立即支付】即可完成缴税。
广西车船税申报流程车船税在网上的申报步骤具体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
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左侧列表选择“其他申报”,找到并点击“车船税申报”。
选择“所属年份”。
直接输入“车辆/船舶识别号”查询车辆信息或点击“新增”,手工输入信息。
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进入申报表”,系统自动计税,按提示步骤,点击“提交申报”。
最后进入“税费缴纳”界面,选择“未缴税”,按提示缴纳税款即可。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车船税免征对象具体如下:
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车船税在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法律主观:申报流程: 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 纳税人识别号 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 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了。
法律客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