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鉴于建设工程专业性极强,且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建筑企业在承揽建设工程时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不得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所谓建筑企业资质,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比如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等专业,各专业项下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比如民航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民航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民航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法律客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都包括哪些你好,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条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审查证书》。
第四条《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五条新开施工企业,应当在审定资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开办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审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 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