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发票怎么作废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12 03:56:29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回销货处理。

但是已经跨月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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