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挂靠与联营,是建筑业中普遍存在的经营模式。其中,联营和挂靠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挂靠,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通俗来说,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
在法律上,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联营与挂靠的分析
联营的3种情况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一般分为3种情况:
(1)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的各方,以及各方资源的投入,不组建公司,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合伙型联营,是指联营的各方都出资,在当地工商部门要登记注册,但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叫合伙性企业,合伙性企业不是公司,他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3)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出资,在当地工商部门要登记注册,成立一个法人型公司,就是大家经常看到的类似xx有限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
其实,建筑企业中资质比较低利用资质更高的企业去中标工程,共同来承担分险、分享利润,这种模式就是典型的合同型联营。
挂靠企业,面临风险更大
营改增以后,挂靠企业不会再像过去那样赚钱,行业会更加规范。
挂靠企业如果要生存下去,必须跟建筑企业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工程款根本拿不出来。
挂靠企业如何获取应得的利润?
调研显示,营改增之前,大部分的挂靠人(项目经理)都是扩大成本来套现套走的。
(1)扩大材料成本:
①挂靠人(项目经理)向供应商采购材料时,往往向供应商给予税点而要求多开材料发票,虚增材料成本;
②挂靠人(项目经理)与销售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建筑辅料假合同,然后凭假合同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自己承担代开发票的税点,再拿着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
③挂靠人(项目经理)找一些开票公司开假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从而虚增材料成本。
(2)虚增人工费:
①通过民工工资表形式,虚增民工人员,增加工资成本;
②向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税点,多开劳务发票增加人工成本。
这两种做法,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营改增以后,如果按照以上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1)挂靠人(项目经理)支付材料采购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财务报销,犯了"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的错误,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
(三)项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商多索取发票来套现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第一负责人是要坐牢的。
营改增以后必须采用以下对策:
(1)如果是项目经理承包制的企业,必须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只负责工程进度、工程生产、安全生产,采购和财务由公司统一,收支两条线,项目部财务人员全部由公司派遣,财务要实行高度集中的皇权体制。
(2)如果是自然人挂靠,公司与挂靠人签一份劳动合同,把他聘为你的项目经理,公司支付他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工程进度,每年给他工程绩效考核。
(3)如果是公司挂靠,最好选用"资质共享",也就是母子公司体制,应该推行"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总分包合同"的模式。
联营与挂靠,将会长期存在?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挂靠的操作空间会越来越窄,好多个体企业将逐渐退出建筑市场。
挂靠企业如果要生存下去,必须跟被挂靠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要不然你的工程款根本拿不出来。
建筑企业讲究的是资质管理制度,有很多企业的资质上不去,对承接工程是有很大限制的。因此,资质低的建筑企业利用资质更高的企业去中标工程,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
考一级建造师的9大理由
公司没有资质,可以找资质合作的公司吗?建筑工程资质“合作”的表现形式:
有需求合作方为法人,并且其自身有资质,但是达不到与建设项目所需资质的要求,于是需要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并以被合作建筑工程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组织施工。
有需求合作方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格,寻求符合项目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由该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1)有需求合作方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为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有需求合作方没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由被合作建筑工程企业派出挂名项目经理,施工时该项目经理根本不出场,这种建筑工程资质合作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往往中标后都不知道谁是真正的项目经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于是,就出现了许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团队或个人,需要借助某些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揽相应的建筑工程,被合作建筑工程企业收取合作单位一定数额管理费的现象。
优势:费用低,建筑工程资质合作的费用一般是工程承包价格的1%-2%左右。
没有维护资质的压力。
综合来说资质合作的优势是很明显的
着急接工程的话资质合作是较为好的一个办法 ,不需要投入太多的人力 时间 费用 选择合适的合作公司,一定要对合作公司进行考察咨询 特别人员业绩是否齐全,对后面的工程影响很大 如有资质合作需要,可以与我联系,诚信合作共赢。以下是我公司资质范围
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EPC)
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设计—建造(DB)模式
平行发包(DBB)模式
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建造-运营-移交(BOT)模式
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PPP)
各种承包模式的优缺点:
工程总承包(EPC)
1)优点:
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
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2)缺点:
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
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1)优点:可以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
有利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节省;
该模式可以对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在给项目生存期内达到成本最低;
在保证质量优良的同时,有利于承包商获得对项目未来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权,可以缩短施工工期,在高风险领域,通常采用契股这种方式来稳定队伍。
2)缺点:
业主参与工程的程度低,变更权利有限,协调难度大;
业主方很大的风险在于能否选择一个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公司。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引入PMC可确保项目的成功建成。同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利用银行或国外金融机构、财团贷款或出口信贷而建设的项目。工艺装置多而复杂,业主对这些工艺不熟悉的庞大项目。
设计—建造(DB)模式
1)优点:
业主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规划直至验收,减少了协调的时间和费用;
承包商可在参与初期将其材料、施工方法、结构、价格和市场等知识和经验融入设计中;
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价。国外经验证明:实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价10%左右;
有利于进度控制,缩短工期;
风险责任单一。从总体来说,建设项目的合同关系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业主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付款,总承包商的责任是按时提供业主所需的产品,总承包商对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有全部的责任。
2)缺点:业主对最终设计和细节控制能力较低。承包商的设计对工程经济性有很大影响,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建筑质量控制主要取决于业主招标时功能描述书的质量,而且总承包商的水平对设计质量有较大影响;出现时间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专门的险种;交付方式操作复杂,竞争性较小。
平行发包(DBB)模式
1)优点:优点表现在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都很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选择工程师,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
2)缺点:
项目周期较长,业主与设计、施工方分别签约,自行管理项目,管理费较高;
设计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师控制项目目标能力不强;
不利于工程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于图纸问题产生争端多索赔多等。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参照世行、亚行和FIDIC的这种传统模式。
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1)优点:
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由于CM模式采用分散发包,集中管理,使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CM单位加强与设计方的协调,可以减少因修改设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在投资控制方面,通过协调设计,CM单位还可以帮助业主采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向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还可以大大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如果采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单位将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承担更直接的经济责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业主在工程费用控制方面的风险;在质量控制方面,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和相互协调,在项目上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时,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分包商的选择由业主和承包人共同决定,因而更为明智。
2)缺点:对CM经理以及其所在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的要求都比较高;分项招标导致承包费可能较高;CM模式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对合同范本要求比较高。
建造-运营-移交(BOT)模式
1)优点:可以减少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可以将公营机构的风险转移到私营承包商,避免公营机构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可以吸引国外投资,以支持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缺乏建设资金的问题;BOT项目通常都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2)缺点: 在特许权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参与方多,结构复杂,项目前期过长且融资成本高;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在项目完成后,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风险分摊不对称等。政府虽然转移了建设、融资等风险,却承担了更多的其他责任与风险,如利率、汇率风险等。
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PPP)
1)优点: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论证,有利于尽早确定项目融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节省政府投资;可以在项目初期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参与项目融资的私人企业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进来,有利于私人企业一开始就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政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2)缺点:对于政府来说,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给政府增加了难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可能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