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纳税,税务登记证就是企业履行了纳税义务的最好证明,企业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办理多种税务事项,比如申请减税、免税或退税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对税务登记毫不重视,导致企业最终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企业应该如何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呢?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想要办理税务登记,必须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申报过程中,企业须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2。
持有税务登记证件的条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除了须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外,企业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手续;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等手续;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3。
验证或换证由于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的制度,所以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如果企业遗失了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在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
变更税务登记如果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从变更之日起30日之内持有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
如果企业无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可以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
5。
注销税务登记如果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并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
然后,企业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企业无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从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
由于企业的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须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申报,然后企业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必须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怎样做税务登记?(具体流程)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上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2、纳税人应到征收分局(报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纳税户数据采集表》。持填写完毕的《纳税户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所属税务分局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为纳税户办理资料填写的核查、审核、涉税鉴定等事宜。 3、税务分局对《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经过审查,内容填写齐全,信息准确的,并且分局局长及税收管理员签字盖章齐全的,征收分局工作人员受理并打印税务登记证,并完成《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的录入,纳税户在此过程中完成税收申报及缴纳。
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很难办吗?只要你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可以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如果为自有房产就提供房产证)、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三)、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六)、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七)、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2、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八)、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九)、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十一)、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一)、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
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30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第3—10项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税务登记副本;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包括有关合同、章程、协议)。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10日内按上述规定要求填报。
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一)、审批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后,应由税务所对所报送的资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涉外所)下同〕。主管科收到税务所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按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租赁场地经营的,进行实地情况的勘察(也可委托税务所进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二)、审批时间: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按上述要求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执行时间
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批准认定的次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02年7月1日起,新批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人),自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次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并开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开具日期为批准认定的次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的要求,限量限版面供应;
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定期进行检查;
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按北京市现行增值税第二种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局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要定期进行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及增值税核算等方面的培训,以促使临时一般纳税人尽快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
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予以办理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仍不具备认定条件3—10项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的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发生变更;(2)主管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3)经营场所发生变更;(4)银行结算帐号发生变更。
变更手续的办理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后,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事项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一并保存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的同时,在其《资格证书》纳税事项变更栏内做相应更改,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新发生租赁承包的企业,应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原纳税人办理结票结税(既有无偷税、欠税、帐面是否真实等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