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关于建筑垃圾的具体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
垃圾清运资质如何办理法律分析:办理垃圾清运资质证书需要的材料:1、注册资本满10万元;2、企业营业执照;3、法人身份证;4、企业简介;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账号;6、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场所及办公驻地情况证明一份;7、垃圾分类运营资质申请表8、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9、垃圾分类运营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3人以上)0、有关垃圾分类运营量管理文件、作业标准和质量验收制度11、垃圾分类运营的专用产品、专用的设备清单12、企业上一年的财务报表13、一年内有关油垃圾分类运营的业务合。
车辆数量及运行情况证明复印件一份;15、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说明一份。
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 第一条 办理垃圾清运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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