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房产税源怎么修改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4 21:40:06

法律分析:需要追溯调整,房产原值这项金额有问题,只能去税务局申请修改。

税务局的系统,其他部门没有权利改动。

即使法院判决,也需要税务局执。

现在国地税合并了,带上相关资料去税务局修改即可。

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变更房产税源原值,变更日期如何修改

首先,进入税源登记界面登录“本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一体化信息报告-城镇土地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

其次,点击相应税源的“应税明细”,进入操作界面,可查看到原有税源信息。

最后,对房产税税源按“修改以后月份租金—修改当月租金—修改或核实以前月份租金”的原则拆分税源,每次拆分时按“变更—填写变更日期及申报租金收入—保存”的方式办理。

房产税房产原值怎么改

需要追溯调整,房产原值这项金额有问题,只能去税务局申请修改。

税务局的系统,其他部门没有权利改动。即使法院判决,也需要税务局执行。

现在国地税合并了,带上相关资料去税务局修改即可。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2008]152号】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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