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末,银行税务出了一系列政策,严格监管私对私、私对公的转帐,如果股东或者个人在短期内出现大额或频繁的资金支付,是会受到监管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 100万元以上 的单笔转账支付;
金额20万元以上 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 20万元以上 的款项划转。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如果你涉及以下几种情形,那就属于可疑交易,同样是会被盯上的——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5)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6)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7)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除了可能面临银行和税务的监管,公私不分还可能会构成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案例为证: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096号
【基本案情】
宽甸县人民政府因东滨河治理改造工程项目急需筹措资金, 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远公司)经中间人李越[系国能新源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介绍认识刘浩宇,并应被告刘浩宇要求,由金远公司委托被告 亚之羽航空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之羽公司)进行项目资金融资。双方于2012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项目融资服务专项顾问协议》。协议约定:项目融资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被告收取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为:“前期费用+融资成功的佣金”,其中前期费用为“项目融资总额的1%即500万元人民币”,“于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金远公司应被告刘浩宇的要求和其于2012年8月18日提供的个人帐户,于2012年8月25日将500万元人民币打入该帐户。2013年7月15日,金远公司接到被告亚之羽公司发来关于“项目问题确认”的传真件,告知项目进展缓慢,建议“停止目前项目的推进工作”,并承诺:“将贵司已付的前期费用全部返还”,还款时间“最迟不会超过明年(2014年)2月底”。之后,亚之羽公司未按时返还融资服务费,金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融资服务费并承担资金利息,同时要求亚之羽公司的股东刘浩宇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违背股东与公司分离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重要情形,在违背股东与公司分离原则下存在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两种情况。本案中,金远公司与亚之羽公司签订合同后,应亚之羽公司的要求将前期费用500万元打入了公司股东刘浩宇个人账户,刘浩宇收到款项后并未将全部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在刘浩宇个人账户的款项,刘浩宇主张亦用于公司支出,可见刘浩宇作为股东的资产与公司资产难分你我,互为所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分辨,属于财产混同,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性,原判决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定刘浩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并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还敢走私帐吗?
公司走私帐税务风险问题有风险,不能规避。
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为了您的利益,建议您带齐相关材料,就近向当地律师进行【面谈咨询】。依据法律,律师解答只对形成委托关系或者付费咨询的当事人负责,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可直接作为实际案件的操作依据。
工资一部分走公账,一部分走私账,到税务局匿名举报,什么后果?工资一部分走公账,一部分走私账,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实或税务机关接到举报,那么企业的问题很大。 员工工资一部分走私账,一部分走公账,从合规合法的角度讲,问题很多、风险很大,不仅涉及企业的问题,也涉及员工的问题。尽管问题很多,但有些民营企业还是采用这种办法给员工发工资。我们知道“金税四期”即将上线,其强大的征管功能,再采取这种不合规不合法的方式发放工资,应该行不通了。
这种方式对公司的影响。 1、为员工发工资走私账的资金是从哪来的?私账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老板自己的资金直接给员工发工资,这部分资金还不计入公司的账面上;二是公司截留的各种经营收入,这部分收入没有入账,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和附加税等各种税金。 这两种资金来源都有一定的问题,尤其是第二种等于是偷税漏税,一经查出麻烦就大了;而老板再从家里拿钱给员工发工资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2、为员工发工资走私账,不可能计入公司对外提报的账目中,那么问题来了,公司为此需要多缴纳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公司为员工发放工资的工资单,是允许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部自制凭证,而用私账给员工发放工资的相关费用是很难计入到公司的成本费用中的,无法税前列支相关的成本费用,当然也就需要增加企业应交所得税,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应该说,这种做法的企业,很难让人理解,一边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一边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款,以此来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3、增加了企业的核算和管理难度。企业给员工发工资一部分走公账、一部分走私账,财务部门一定是两套账,原本简单的会计处理搞得很复杂;另外人力资源部门也很麻烦,每个员工要做两份工资单,财务部门也需要给员工发放两次工资,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
员工社保基数确定的不准确,同样存在不合规的情形发生。 5、企业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全额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实,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还会查出企业截留收入,少缴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的税费的问题。应该说,这种做法后果很严重。 二、这种方式对员工的影响。 这种方式给员工发工资,对员工来讲收到的工资薪金是相同的,在某种程度上似乎还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果被查补还需要补缴)。 但影响还是存在的,即降低了社保的缴费基数,降低了企业和员工的缴费金额,最终影响员工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员工的工资金额是否写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避免老板赖账。 一位朋友的亲戚就发生过类似的问题,刚开始入职也是公账、私账发工资,突然有一个月,只给员工发了公账部分的工资,私账的没发,办公室告知员工,这月企业效益不好,老板给发的的绩效工资不发了------。员工与企业签合同时,记得在工资薪金的空格处填上工资总额。
总之,这种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方式不可取,风险太大、问题太多。尤其是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一经查实,企业不仅要补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还要补缴少确认收入部分的增值税、所得税和附加税、滞纳金和罚款。“金税四期”即将上线,其监管更加严格,企业在涉税方面一定要合规合法,避免涉税风险。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