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同一类型应纳税凭证需经常贴花纸的,经营者能够依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不是选用按时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汇总缴纳的限期为一个月。选用按时汇总缴纳方法的经营者应事前告之负责人税务机关并申报《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北京税务机关向选用按时汇总缴纳方法的经营者派发印花税汇总缴纳用章。
选用按时汇总缴纳方法的经营者未事前告之北京负责人税务机关或沒有申报汇总缴纳印花税通知单,负责人税务机关有权利变更其征收方法。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经营者务必于下月10此前到北京地区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沒有应纳税额凭据的开展零申报。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据,应充注税务机关特定的汇缴纳戳记,序号并装订成册子,储存备查簿。北京经营者应于每个月10此前向所在城市地区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