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本身就是就是一个利润较高的地方,企业在发展的初期未能及时对税收上的进行良好的筹划,企业的税收负担压力就非常的高!所以,在医药行业企业发展中,可以提前为自身做好的就是税收上的筹划。税收上的筹划必不可少,能为企业减轻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很多阻碍!
医药行业在“两票制”的改革下,便捷了很多。一些企业需要场地、冻库等都是非常的难以办理,所以现在企业可以在税收优惠政策下享受到这些政策,为企业减税降负!
有限公司的税收扶持优惠
企业在园区中成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税收上本身的优惠就非常的少,企业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还有25%的所得税还有分红税上,所以,有限公司在园区中,可以享受到地方留存部门中30%—80%的税收扶持,增值税以及所得税均可享受到这个扶持比例!
小规模的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在园区中成立小规模个人独资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享受到地方政策中的核定征收政策,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到核定0.5%—2.19%。企业只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未出相关通知的时候企业增值税还是按照1%征收),所得税0.5%—2.19%按照开票额而定
属于税基式减免的是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①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②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③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④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2税基式筹划的基本方法——收入筹划编辑
销售收入是企业利润表中的重要项目,它不仅影响企业利润的形成,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而且它还是计算确定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关键因素。
税基式减免:对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给予减除或免除,以缩小税基的方法,包括税收豁免、起征点与免征额。
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法定税率对纳税人的税收照顾。如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
税额式减免: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减除或免除。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
三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等。
(一)收入筹划的具体方法
1.销售方式及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1)企业销售方式税收筹划。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的销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的大小和时间是不同的,承担的税负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企业当期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
(2)企业结算方式税收筹划。
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如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收入确认时点的控制与选择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收入的取得密切相关,通过各种方法控制收入实现的条件,选择收入实现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且开工前就已存在,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二)收入筹划的案例分析
1.企业赊销方式筹划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发展,巩固并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通常采用产品赊销策略,并且在企业发出货物时即开出销货发票作销售入账。这样使得企业应收账款数额增多,为客户垫付了大量资金,负担了大笔的管理费用、坏账损失和机会成本,而且提前缴纳了大量的税款。
(例1)有一家制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①经审计1999年产品销售收入1.8亿元;应收账款年初余额为0.2亿元,年末余额为1.4亿元;销售利润率12%,利润总额216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33%,净利润1447万元;②企业平均每月发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约为100万元;③企业平均每月发生跨年应收账款1000万元,并在发生赊销行为时企业就开出增值税销售发票,据以确认即期收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 1.71%。
为简化起见,这里不考虑应收账款的直接资金占用及其成本,也不考虑管理费用和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说明即期确认收入而提前缴纳的增值税和预缴的所得税使企业造成数目可观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适当改变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而延迟纳税产生的财务效应。
由于每月1000万元的赊销收入的确认,导致该企业每月缴纳增值税:1000 X 17%-100=70万元。全年除发生应收账款直接垫付1.2亿元货款外,还垫付增值税840万元(70 X 12),这笔垫支的税款可以看作是企业丧失了投资盈利的机会,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这笔资金全年平均被占用的机会成本:840X 1.71%X 5.5÷12=6.5835万元。同时,按月预缴所得税:1000X 12%X 33%=39.6万元。全年预缴 475.2万元(39.6 X 12),同时发生占用机会成本:475.2 X1.71%X 5.5÷12=3.724 38万元。两项税款造成企业机会成本损失共计10.30788万元(6.583 5+3.72438)。
在企业为促销而采用赊销政策时,为避免上述损失发生,企业的直接办法是赊销产品时不开具销售发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人。但这样做,一则客户因不能取得扣税凭证而可能影响客户的采购积极性,造成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下降;二则也影响企业的收入,因为销售收入和规模也是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条件。因此,企业必须在扩大收入与税务负担之间寻求平衡,权衡利弊而决策。
改变企业即期赊销即期确认收入的销售方式为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不失为一种既降低税负、又不影响企业收入的好策略。按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分期付款销售是指企业按销售合同规定事先一次性向购货方发出全部货物,购货方收到货物后,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比例分期支付款项的一种销售与结算方式。其特点是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再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发出货物时不开具销售发票作收入入账,而按实际成本作“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入账,反映该批货物存放地点的改变,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到后,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和金额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作收入入账。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举一个实际公司的例子企业分立是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案例1]假设甲制药厂除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的销售业务外,并经营其他药品,该制药厂拟将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免税产品抽出,单独设立乙制药厂。分立前。甲制药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33%)。
应纳所得税额:12×33%=3.96(万元)
分立后,如果暂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 甲、乙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其中甲企业9.5万元,乙企业2.5万元,则:
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7%:
应纳所得税额=9.5×27%=2.565(万元)
乙企业适用税率为18%:
应纳所得税额=2.5×18%=0.45(万元)
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3.015万元(2.565十0.45),较分立前节减税款9450元。
可见,企业分立中税务筹划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扩展资料:
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一)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与工商处理难以协调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原本的实质经营活动,在被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股权情况下。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则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反,如果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的话则适合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对于弥补亏损承继的问题国家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了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则是对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亏损弥补,而企业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则进行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问题企业还有没有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按照存续企业前的所得额与分立后存续企业的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但没有明确资产的计量及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事项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规定,而对于非股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结果。但其实文件中存在着疑问:公式中的资产为哪种口径净资产;计算非股权支付中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计算计税基础时,怎样进行分配调整?是否要把负债计入其中?这些都不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