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理国税、后办理地税,需要查账。
跨区变更营业地址的,需要先向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主管税管员需要去企业清税(查账),核实企业的收入、销项、进项、应纳税金、库存、应收、预收等等,无欠税或其他涉税问题的,收回税务登记证、缴销发票,出具迁移证明同意企业迁出,企业持迁出证明到迁入地税务局办理迁入手续。
办理国税
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办理地税
在原税务所专管员处办理迁移通知书,所需资料有: 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带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如果要将公司的国税由一个税务局变更到另一个税务局,流程是什么啊?需要什么资料呢?有急用!(一)迁出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跨省(市)迁移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照一码户填制《清税申报表》),并结清其已申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和各类查补税款。
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纳税人的结税清票、收缴证件等相关工作。
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上述有关事项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迁出处理,填制《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迁入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份交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校验),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迁入手续。
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和《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档案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迁入地税务机关将“税务档案”和《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操作。
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迁入手续后,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宜。
扩展资料:
纳税人凭以下资料办理迁移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有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入地税务机关据此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初始化处理。
提供加盖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迁出前清税处理完毕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迁出地税务机关已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的,可以移交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数字图像影印件。京津冀内网信息交换平台搭建完成后,跨省迁移电子档案资料可利用内网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负责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封存并加盖封存章后,通过交换或其他方式随同档案资料一并送往迁入地税务机关,并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迁入地税务机关查收后,应将《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方式返回迁出地税务机关。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递送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应于当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在3日内主动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敦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等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
公司变更地址税务迁出流程税务迁移,一般指的是纳税人公司在变更了经营地址之后,把税务登记迁移到新的经营地址当地的税务局。
税务迁移流程: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务迁移的时候都需要进行清算。
纳税人跨主管税务机关迁移,按照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先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迁达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征管系统中做纳税人跨区迁移,并通知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发放税务登记。
税务迁移需要用到的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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